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企局关于乡镇企业 实行股份合作制推进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企局关于乡镇企业
实行股份合作制推进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政办发〔1998〕12号1998年2月26日)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乡企局《关于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推进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推进意见
为推动乡镇企业明晰产权,增强活力,完善机制,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使乡镇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政府黑政发〔1997〕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提出如下推进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紧迫感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企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不论是承包、租赁经营,还是前几年搞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仍不够到位。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改革措施,进一步搞活的新形势下,乡镇企业自身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活力不足、机制弱化等诸多深层次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多数乡村集体企业缺乏独立的法人主体意识和市场主体意识,经营者和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责任感、事业心不够强,存量资产存在相当程度的有形和无形损耗(如停产、半停产企业),增量投入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如“半截子”工程多,有些项目投产之日就是亏损之时)。因此,必须通过以股份合作制为主推模式的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理顺政企关系,充分调动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完善经营机制,为乡镇企业的发展、调整、改造、提高提供动力支持。
二、明确指导思想,确立总体目标
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明晰产权,实现政企分开,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增强活力、完善机制、加快发展和提高”为目的,按照“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方针,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尊重农民的创造和选择,坚持“因企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依法运作”的原则,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适于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乡村企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合伙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
三、解放思想,在难点问题上大胆突破
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只要所有者、经营者、职工三方满意,不受条条框框约束,不在企业性质和具体形式上争论,什么形式、什么办法都可以尝试。
(一)提倡职工全员持股但不平均持股,鼓励经营者或经营班子持大股,少留集体股。以解决平均持股带来的吃股份合作制大锅饭和集体股份比重过大,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二)提倡经营者、职工分期付款,以现金或用分红逐年还款购买集体资产,以解决由于企业资产过大而导致的职工买不起和企业改制难的问题;
(三)提倡企业外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但不控股,以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四)提倡集体股份出售的资金不上收,留给企业继续使用(但要收取占用费),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建立起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也可集中使用,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进行再投入;
(五)提倡资产与债务同时落实,以解决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可能出现的资债分离、债务落空问题;
(六)提倡技术折股和技术入股(以技术入股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解决人才留不住和吸引人才的问题,提高乡镇企业科技水平。
四、因企制宜、鼓励大胆实践和创新
改革要一企一策,鼓励创新。对不同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个体、私营、合伙企业通过资金、技术、劳力等要素的联合实行股份合作制。鼓励新建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现有的乡村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先出售,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由经营者(经营班子)、全体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然后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先租赁,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即把企业全部资产出租给经营者,再由经营者按有关规定在企业内部实行股份合作制。
(三)租赁、出售、股份合作制相结合。即把企业动产全部或部分出售,不动产租赁,在此基础上,根据集体控股、参股或不参股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四)量化折股和增量配股相结合。企业原有资产通过资产评估界定后,可从企业劳动者集体共有的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40%),根据工龄长短、岗位不同、贡献大小,量化给职工(只作为分红依据,不得转让、馈赠和继承),然后再根据量化股情况按一定比例吸纳一部分新股,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先剥离,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先将原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债务和人员剥离出去,再吸纳新的股份,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组建新的企业。
(六)先兼并,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以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或规模较小的企业后,再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先转让,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先将企业部分产权转让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鼓励乡镇企业与城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之间,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之间,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之间,突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金、设备、技术、场地、厂房等生产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实行股份合作制。
五、抓好主要环节,加强工作指导
(一)资产评估。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企业资产的价值量,以保证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要评估有形资产,也要评估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立项和报告书,需经资产占有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批准立项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对于乡镇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需报省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确认;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到50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确认;20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确认。
(二)产权界定。乡镇企业的资产权属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具体来说,应遵循四条原则:一是“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是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均应按照这一原则来界定;二是“谁创造、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企业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职工劳动创造的积累,应予以确认;三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界定的原则,如对国家减免税等形成的资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规定:“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四是“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平等协商”的原则,即对有些难以划清投资主体,又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资产,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乡镇企业的产权界定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界定结果,要经过出资者、企业职工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方才有效,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确认文件。
(三)资产管理。理顺乡镇企业与乡村行政组织的关系,解决政资不分、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空位问题,加强资产管理和经营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逐步在乡镇一级建立起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乡镇企业资产较多的,可以成立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接受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行使集体资产的运营和收益权、变资产的行政管理为企业化经营,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在资产运营公司成立前,乡镇一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按黑编办〔1996〕28号文件要求,“对乡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代表乡镇政府行使乡镇投入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权力。”
(四)完善财务分配。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职工的实际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余下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实行按股分红。经职工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以提取一部分用于按劳分红,奖励有特殊贡献的职工。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要按规定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这是改制后必须承担的义务。
(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在经营决策上实行“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相结合,在重大人事和经营决策上实行“一股一票”,体现出资者利益与权力的统一;在企业民主管理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体现合作制原则和职工民主权利。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经营机制。企业改制后必须建立健全计划、财务、生产、质量等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使改制和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机制、建立资产运营制度结合起来,注意解决实行了股份制就算了事的问题,巩固改制成果。
(七)登记备案。完成改制或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到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六、加强领导,强力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各级乡企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设专人抓这项工作。
(二)制订改制方案。以县(市)为单位制订推进股份合作制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方法、步骤。除县一级制订总体方案外,每个企业都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改制方案,经企业出资者和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后,由县(市)乡镇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为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供服务。
(三)切实搞好宣传与培训。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革政策性较强,操作难度大,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和培训。各地市、县、乡要层层做好宣传工作,切实解决推进股份合作制中的认识问题,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认真搞好培训,不仅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对乡、村基层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中不仅要学习股份合作制基础知识和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政策,还要学习各地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倡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改制工作队,集中培训,然后派驻到企业,本着边试行、边探索的原则,帮助指导企业改制工作。
(四)加强扶持。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制定有利于股份合作制推进的政策措施。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在资产评估及其他税费收缴中,要给予照顾。对资产评估费用可根据不同企业规模制定上限。改制后的企业与原有乡村企业同样享受省政府黑政发〔1997〕7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履行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的义务。
(五)搞好阶段性总结。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搞好阶段性总结,定期分析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不断探索新的改制形式。
自1998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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