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吉政函〔1997〕1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2%调整到4%。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高为8%。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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