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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农垦 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和授予相应事权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7-27
  • 【生效日期】1998-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农垦 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和授予相应事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农垦
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和授予相应事权的通知

(黑政发〔1998〕61号1998年7月27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农垦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和事权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垦区粮食生产的领导,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种植结构优化、产量稳步增长、品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定的粮食政策,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主要用于自行加工和转化;要认真执行省定的保护价收购政策,保护农场职工的利益和粮食生产积极性;搞好垦区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努力改善粮食流通条件,维护垦区内粮食流通秩序。

二、切实抓好垦区定购粮食任务的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对于国有农垦企业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根据垦区粮食商品量和市场环境,由省粮食厅与省农垦总局协商确定收购粮食品种、数量,一年一定,签订书面协议,报省政府批准。农垦企业自购粮食,除去自行加工、转化后确有剩余需要出售的,要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或垦区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三、认真执行粮食质价政策,农垦企业收购自产粮食,要执行省定的保护价收购政策,不得压级压价。农垦企业进入批发市场出售的粮食,要执行省定的顺价销售政策,其销售价格,由物价、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认定。

四、垦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纳入全省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之中。对垦区现有的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粮食批发市场和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齐齐哈尔、绥化等8个农场管理局粮食批发市场,经审定确认,予以保留。由省农垦总局工商局管理,纳入全省粮食批发市场体系。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粮食批发市场要立即到省计委补办审批手续。对条件较差的粮食批发市场,省农垦总局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完善。垦区粮食批发市场要按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接受省粮食批发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市场规范运作、粮食批发交易有序进行。今后垦区再建粮食批发市场须报省计委、省粮食厅审批。

五、搞好垦区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粮食流通条件,增强吞吐能力,确保储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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