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1988年9月5日桂政发〔1988〕82号)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加强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坚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以法治税与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认为要搞活经济,就要减税免税;也有的认为实行财政包干,税法也毋需坚持。这些认识是不够正确的。中央一再指出,搞承包必须依法纳税,实行财政包干,必须坚持统一税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令必须统一,绝不能各自为政,如不严加制止,税收的各项经济职能难以发挥,必将影响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区人民政府重申:不论对地方实行财政包干,或者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和全区统一的税收法令、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自立章法。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超越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要进行清理纠正,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今后凡是需要变通执行或者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决定的税收政策问题,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严格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减免税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权限办事,不得层层下发减免税批准权限,不得越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更不能个人随便答应减免税。适当运用减免税手段,是支持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必须使用得当,宽严适度。今后企业发展生产,主要靠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而不能依靠国家减免税过日子。对于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减免税,要保证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于企业搞福利、发奖金。今后企业申请减免税,必须有明确的效益目标和措施。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从严掌握,没有效益的不得随意批准减免税;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减免税,要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发展生产,由税务部门监督使用。
三、强化征管手段,坚持以法治税。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坚持以法治税。要建立与健全税务稽查机构,负责税务缉私和稽查工作。各地税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安部门在重要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设置的联合检查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执行税收检查任务。为了查核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银行往来帐户和商品的托运、邮递、领取、运销和存放的情况。对经税务机关屡催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会同银行,扣缴其应纳税款或冻结其银行帐户;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必要时可查封部分或全部商品、财产,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者,可以拍卖其商品或财产抵交税款。对没有固定经营地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保证人、预交纳税保证金或以部分应税商品作纳税抵押等,限期缴纳税款,发生了纳税行为而逾期不缴税者,可以拍卖其商品或以保证金抵缴其应纳税款,或由纳税保证人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运用执法权时,务必慎重行事,要遵循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依法办事。
四、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工商、银行、交通、邮政、宣传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协作,加强税收的综合管理。检察、公安部门要对那些故意阻挠和刁难税务干部履行公务的不法分子,按照治安条例严格处理;对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案件,一定要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纵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和未按照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拒不办理纳税手续的工商业户;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时,要积极支持,主动办理。银行对收纳的税款要及时解交当地国库,防止积压挪用;对长期拖欠税款而又屡催不交的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扣款通知后,要依法从其帐户存款中扣交。交通、邮政部门要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提供方便。各级宣传部门要正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涉及税收法规的重要宣传报导,要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
五、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我区税务干部队伍,从总体上说,政治、文化素质都比较好,是一支可以信赖的队伍。但在税务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吃喝占的不正之风,还有少数人以权谋私、执法犯法、贪赃渎职。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结合税收工作的职业特点,针对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广泛深入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文明收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为政清镰的税务干部,要大力表彰;对弄权渎职,执法犯法,贪污腐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关心和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随税收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并。为了适应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税务局在分发文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基建指标、物资分配以及参加各种会议等方面单立户头。但仍归口财政厅领导。区税务局以下各级税务机构,仍应按照国务院〔1983〕131号文件规定,实行机构、干部、编制、经费四垂直管理。基层税务所和分局是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仍应按经济区域设置,不能下放到乡,更不能与其他单位合并。随着税收任务的不断增加,征管业务日益繁忙,税务队伍逐年扩大,目前税务部门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征管条件,都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这些实际问题,以提高征管效率;税务干部实行条条垂直管理,但他们的家属子女,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仍应注意安置,解决税务经费不足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从税收超收或增长数中给税务部门提取一定比例或数额,作为税务经费的补充,不和个人和单位挂钩,而给整个税务系统通盘使用。以改善税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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