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
(深府办〔2002〕41号)
(2002年4月18日)
现将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
(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本工作程序。本工作程序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工作程序执行;执行过程中需修改或调整本工作程序的,必须报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一、受理
(一)受理主体:区政府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受理小组、组织消防验收小组、组织建筑质量验收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审核小组。
(二)受理时间:自2002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止。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受理违法私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原村民身份证明书;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户籍证明书;
(4)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书;
(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1999年3月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时间证明。
2.受理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1999年3月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时间证明;
(3)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受理部门应按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受理顺序分别登记、造册。
二、审查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报人资格及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致函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
1.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2.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5.已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不予确认产权的。
(三)属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需致函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测,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函复领导小组办公室,消防检测合格的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同时还需致函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质量鉴定,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函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质量合格的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区测绘部门进行查丈,由区测绘部门将查丈结果函复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经审查合格,予以确认产权、办理有关手续的,由领导小组出具确认产权意见书。
三、规划与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局受理中心收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合格、予以确认产权的意见书及有关材料一并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相关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分局受理中心收文;
(二)受理中心将文转地政监察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处罚后转征地拆迁部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
(四)征地后转地政部门测算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转产权部门办理初始登记。
1.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1)《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3)依照《规定》第五条补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4)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5)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②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初始登记公告。
3.经公告无异议的,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书。
属于违法私房未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核发的房地产证书上予以注明。
(六)规费:罚款、地价款、有关登记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办理产权证时统一缴纳。
四、归档
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分局将有关资料统一归档。
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所需的各式申报表格及格式文本,请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分局、管理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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