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行文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行文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2年2月25日)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减少公文周转环节,现对机关行文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书面工作报告。书面工作报告大体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专门汇报某项工作的专题报告。不论哪类书面报告,都要做到了简要,重点突出,不讲套话、空话,全文不超过三千字。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工作报告要和请示报告严格分开。在工作报告中,不要夹带请求问题。工作报告一般只供领导参阅,不予批复。工作报告报送十份,请示报告报送五份。
三、凡向上级请示问题,应严格做到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如果必要,可抄送有关单位,但不应同时主送两个以上单位。请示文件应按行文程序办事,不要直送负责同志个人,也不能滥抄滥送。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府各委办局行社向市政府请示问题或需要市政府批转的文件,如涉及有关部门,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请有关部门在代拟稿上会签后,再报市人民政府。
五、各区、县及市各委办局行社的下属基层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请示问题,一般不要越级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六、市各委办局行社,收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如与本部门有关,需要贯彻执行的,应在一周内提出贯彻意见报市政府,不必等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如市政府负责同志有批示。由办公厅及时转达。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分办或负责同志批办的文件时,要及时办理。在承办中,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应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办。要提倡部门之间,特别是部门负责人之间主动上门,面对面地商量办事,尽可能地取得协调一致。如部门之间的意见有分歧,又一时不能统一的,属于同一系统的,应先经有关委、办协调处理。协调不了的,再由有关委办提出主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属于不同系统的,应由承办部门将不同意各方理由,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同各区、县人民政府互相行文,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答复下面所请示的业务性的问题。
九、各主管业务部门召开业务性的会议,需要各区、县负责人或各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参加的,要在一周前请示分管市长、秘书长,并向办公厅备案,同意后可以各委、办名义发通知,注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派员参加会议。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再另行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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