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1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严肃查禁传销经营,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保持了社会稳定。但近一时期以来,在我省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重新反弹,并有蔓延的趋势。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铒,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为逃避打击,他们不经登记注册,不设固定场所,甚至暗箱操作,使非法经营活动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现在开始至2001年春节前,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按照《通知》中明确的职责、职权和任务,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对于曾经从事过传销经营、在国家禁止传销经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规范。凡属店铺经营的,必须设店铺,允许雇佣一个层次的业务员。对这些企业中搞变相传销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其雇佣的业务员擅自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要责令所属企业予以制止或解聘。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和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要提前介入,避免携款外逃酿成事端。
四、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期间,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人民银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形势,研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