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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科新发第098号
  • 【发布日期】2000-03-02
  • 【生效日期】2000-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3月2日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经委京科新发第098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各科技园区:

现将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创造条件继续大力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各区县、园区可根据当地的优势吸引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的科技人员及在校学生,出国留学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为他们创业提供场地、资金等方便;引导、支持科研院所转制成为民营科技企业或与当地民营科技企业优势互补,加强联合,成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中心,提高民营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在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和国有企业改革搞活中,要充分利用民营科技企业的创新和机制的优势,大胆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改造成多元投资结构的科技型企业。

资金短缺是制约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市政府己设立多个贷款担保资金,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有效服务。同时,有条件的区县、园区应积极筹措建立为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资金和以吸引民间资本为主的风险投资机构,形成市、区县、园区一体的融资担保网络。要继续广开为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渠道,积极帮助举荐有条件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在境外创业板和国内高新技术板块上市。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中确定的"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各级各类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要逐步采取招投标制,确保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二、积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作价入股、收购兼并、租赁、资产重组、委托经营等方式经营、盘活国有资产,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和中小科研机构的改革。民营科技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中小企业或中小科研机构,原则上实行实价收购,也可实行协议收购。对一次性付款收购的,可给予不高于20%的收购价格优惠;对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并接受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可按零价购买。被收购、兼并企业、科研机构的资产作价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改革试点,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体性质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照京政办发[1999]74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进行产权改革。国有民营高科技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从近几年国有净资产的增值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民营科技企业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可通过利润分享、股份期权等方式建立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人才激励机制。

四、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首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是各级财政收入和新就业机会的重要来源。各区县科委、经委及各园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在新形势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改善环境条件。各区县科委要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为民营科技企业协调和服务的管理机构,重点做好政策调研、咨询培训、协调服务、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区县科委可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创新企业。培育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需要的科技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法律、投资咨询等中间服务机构。各区县经委要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支持。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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