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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0-27
  • 【生效日期】1999-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 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
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9年10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三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9年10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三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经济特区要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和扩大开放”方面继续发挥示范作用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及总体要求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一批国有企业增强了活力;全省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工业扭转了连续几年净亏损的局面;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稳步推进,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放开搞活出现了新的生机。但是,我省国有企业规模小,技术和管理水平低,布局不合理,市场竞争力不强,企业债务负担和社会负担沉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新建企业资本金不足,负债率高,影响了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因此,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下大力气解决前进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才能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增创海南经济特区发展的新优势。
2、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近期目标是:到2000年底,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到2005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国有经济整体控制力得到加强,国有企业基本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国有企业的活力明显增强;第二步,到2008年,即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0周年,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加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3、牢牢把握《决定》所确定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十条指导方针,立足于海南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开拓,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眼于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增强搞好国有企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大胆采用一切搞好国有企业的措施,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4、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调整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缩短战线,加强重点,提高质量,使国有资产向重点行业和优势企业集中,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结合起来,存量调整与增量调整相互促进,集中各种优势,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特别是要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海洋技术、环保技术、交通通讯等领域的高新科技项目,重点深度开发我省具有优势的热带生物资源、海洋资源和矿产资源,并培育一批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名牌产品。一般竞争性行业要加快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形成多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竞相发展的格局。从实际情况出发,科学掌握国有经济进退的力度和范围,综合运用联合、兼并、关闭、破产、出售等手段,调整和优化我省国有经济布局。以省商贸系统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为试点,进行全面改制清算,探索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有效途径。
5、加快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脱困步伐。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脱困工作负有领导、督促、帮扶责任,主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分解落实企业脱困责任,建立脱困工作跟踪负责制,并与亏损企业签订脱困责任书,把脱困工作的责任落实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脱困的第一责任人,亏损企业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脱困方案。对企业负责人决策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企业亏损的,要依照《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6、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大力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以股份制等形式改造改组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用好国家有关优化资本结构的政策,将海口市的试点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开。重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鼓励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国有企业改造改组。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吸纳境内外资金。通过控股、参股等国有经济多种实现形式,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努力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7、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培育壮大一批优势龙头企业。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在电力、农垦、化工、食品饮料、商业、交通运输、纺织化纤、制药、制糖和建材等行业,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省经济拉动力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通过授权运营国有资产,加大扶持力度,形成若干个以拳头产品为龙头,优势企业为核心,资本运营为纽带的企业集团。要遵循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防止用行政手段勉强撮合。农垦系统要加快组建企业集团,“抓大与放小”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战略性改组力度。在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控股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8、优化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和组织结构,认真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的“剥离放小”和减员增效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分立、分设和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等办法,剥离和放开某些辅助业务,强化主业,增强竞争优势。通过转岗分流、竞争上岗、脱产培训、企业内部待业等多种减员增效的办法,减轻企业人员负担,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9、放开搞活中小型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大“放小”的力度。鼓励和支持国有小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可以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委托运营;买断净资产,组建全员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售、租、股并举,分块转为民营;认债配股,承担债务转为民营等形式,积极引进非公有制经济成份,逐步实现小企业以民营为主体,大幅度增加民营经济比重。对那些产品没有市场、扭亏无望、资源枯竭、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小企业,要视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歇业、停产整顿、破产、关闭。非上市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将部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变现企业资产,用于增资减债、调整结构和安置职工。
10、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国有经济在中小企业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具体做法。对我省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在资金、技术和政策上给予倾斜。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制定和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产业规划、行业信息、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朝着“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1、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建立和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确保出资人到位。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和新型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抓紧制定我省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12、加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的力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在一些确实需要加强控制的重点行业,极少数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但也应尽可能通过多个国有法人参股。允许一些上市公司,适当减转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用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一般企业应通过股票上市、中外合资、企业相互参股、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内部员工、境内外自然人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产权变动中要规范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3、新上大中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新企业实行新机制。新建国有企业必须按照《 公司法》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竞争性行业今后不再设立国有独资企业。设立企业要有充足的资本金。
14、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在省委财经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作为省级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和监督下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方针、政策,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运营计划,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指标。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使其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政府其他部门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力。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企业内部通过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各市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形式。
15、在省一级逐步组建若干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对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享有所持国有产权的收益管理和资本运作等权力,担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搞好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监管国有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与企业的产权关系,通过其派出的产权代表,对企业的决策经营活动发挥监管作用。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16、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行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分设制度。董事会负责公司发展目标的制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和企业经营者的选任、考核。经理班子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分清职责。董事长对经理有提名权,经理对副经理有提名权。
17、强化监事会对经理层和董事会经营决策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证监事会对企业重大决策经营活动的知情权。监事会要吸收企业职工代表加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增强监督的广泛性和有效性。要制定监事会的具体工作规则和程序,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享有对经理层和董事会的重大失误和违法行为弹劾权。
18、在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中,党委负责人、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兼任。
19、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企业不定行政级别,建立新的企业分类分级制度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职级制度,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取消国有企业职工固定身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形成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机制。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职工收入根据企业效益和个人贡献能增能减。鼓励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股份,提高职工对资产和经营效益的关切度。

四、加强国有企业的资金、成本和质量等管理,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20、加强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以健全资金管理为重点,加强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执行《海南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规范和统一财务报表、帐簿和凭证,加强清理和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和货币资金的结算管理登记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开支。
21、进一步加强企业的成本管理,逐步推行比价购销管理制度,在满足企业产品服务质量需要的前提下,实现低成本采购。在采购和销售两个环节上,建立全面严格的制度,对购销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最大限度地堵塞企业物资和资金管理中的漏洞。
22、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管理,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保持和进一步扩大产品品牌效应。认真搞好质量管理,全面实施名牌战略。积极推行ISO14000系列环境标准管理,大力引导国有企业向生态型产业方向转轨,减少物耗、能耗和废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23、积极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全省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普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争取到2000年全省90%左右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要通过职代会和其他多种形式,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国有企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实施办法,使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24、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方式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要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经营的业绩、难度和风险,科学合理确定。在完善企业经营核算制度的前提下,在部分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经董事会批准,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采取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股权或股份期权奖励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奖励办法,把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敬业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落实企业经营管理者相应的政治待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年检、审计等手段进行监督制约,不断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制约制度。坚持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先审计后离任。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要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直接向国有独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关系和福利等由派出单位负责。进一步完善稽察特派员制度和建帐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监督。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凡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异地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和其它部门领导职务。
26、实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亲属回避制度,建立企业经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非国有企业兼职,其配偶、子女等亲属一般不得在本企业人事、财务、供销等主要岗位任职,也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直接业务关系的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告重大经营情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资产运营重大情况。对企业的产权变动、投资决策、贷款担保和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国有资产代表必须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并按照委派部门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27、公开选拔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经营管理者竞争上岗。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党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评价机制、公开招聘及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积极营造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8、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逐步建立全省经营管理者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机制,积极引进企业经营管理高级人才。举办和规范工商管理培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复合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充实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引进人才应与我省的产业政策紧密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办法和采取优惠政策,设立海南省引进高级人才专项资金。积极引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和国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六、加快国有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9、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科技进步的组织和引导,制定鼓励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省及各市县财政应逐步增加科技拨款尤其是科技三项费用额度。国有企业要健全科技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不断提高研究与开发投入,每年从销售额中提取2%―5%作为技术开发经费。
30、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建立科技风险投资的多种形式。以企业为主体,创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重点支持国有企业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产业升级。
31、对于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这类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的新产品,在一定年限内,各级财政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有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贴息。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企业,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重点项目,予以贴息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经立项可以申请对该项目前期研究与开发投入给予一定补贴。
32、鼓励国有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共同组建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新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走技术开发的道路。对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新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要吸引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工程技术中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视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充分发挥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园的智力资源优势,促进全省相关优势产业发展。
33、支持国有资本与民营科技企业联合,进行优势互补,扩大国有资本运营空间,实现要素优化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转制为多元化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政治待遇、职称评聘、项目竞标、成果鉴定与奖励、人员出国、融资信贷、技术和产品出口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4、鼓励科技要素参与经营和分配,提倡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入股,提高国有企业资产中的技术股份,推动科技产业化和产业科技化。技术成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准,作价金额一般可达到国有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国有企业注册资本的35%。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以市场为导向,推进符合省情的高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35、国有企业要大力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吸收和消化高新技术。紧密结合国有资产结构调整,采取嵌入和嫁接高新技术的办法,改造和提升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优势的传统产业和技术。积极发展信息产业,引进和推广各种先进技术,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努力实现科技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

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做好再就业工作
36、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的落实。扩大覆盖范围,确保各类企业和职工,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着力解决我省国有林业、农垦系统、华侨农(林)场、盐场、铁矿社会保障历史负担沉重的问题,所需社会保障资金由企业、社会保障基金和财政共同解决。
37、依法加大社会保障费用的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也可以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催缴,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强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着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建立和实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养老保险费要全额征缴,养老金要全额拨付。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督,实行严格的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积极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提高社区化服务的功能,逐步使企业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认真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39、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广开就业门路,通过发展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加强对下岗职工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新建企业要优先选录适用的下岗职工。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发挥特长,创办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自谋职业或到农村搞农业开发,进行第二次创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上给予更多的支持。

八、减轻企业社会负担,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外部环境
40、努力创造条件,认真落实《决定》有关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的规定。国有企业所办的社会服务性机构要尽快分离出来,尽可能实现企业化经营。鼓励国有企业所办的医院等机构面向社会,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可交当地政府管理;可由当地政府返还一部分教育费附加,继续由企业办学;也可实行公立民办,面向社会,收费办学。在此期间,政府要在财政税收政策上予以一定的支持。
41、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积极与银行协调,处置不良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间历史上形成的债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省属和市县属国有全资企业间的债务,目前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经企业自愿协商,可采取债转股的方式,核定企业间的权利和义务。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间的债务关系,也可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债转股。加大困难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的力度,核销银行呆坏帐,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42、加强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信贷支持。通过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发放封闭贷款、设立中小型企业担保资金等措施,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信贷支持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43、进一步落实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的政策,坚决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健全市场规则,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各级政府部门要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为重点,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重点做好规划、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继续削减行政机关不必要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职能,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税费“明白卡”制度,加大惩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健全中介服务体系,规范各类中介服务组织行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整顿、规范和扶持商会团体及各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44、充分利用全国人大赋予我省的较大地方立法权,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种法规规章。认真清理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废止阻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些法规规章或修改有关条款。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执纪和执法执纪监督,尤其要加大经济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九、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
45、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基本职能,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女职工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加强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使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46、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新体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多头管理,管人、管事、管资产相脱节的问题。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按产权关系确定领导班子的新体制。按照决策层和经营层分离的要求,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
47、加强企业中党的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党组织的设置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先锋模范作用。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党组织的设置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除少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组织由省直接管理外,其他国有企业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县党委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把采取政治理论教育与开展争先创优、党员先锋岗位等活动结合起来,把加强教育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8、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伎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49、贯彻《决定》精神,要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真抓实干、落实责任,尊重实践、分类指导,抓紧当前、着眼长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苫认识、坚定信心,真抓实干、落实责任,尊重实践、分类指导,抓紧当前、着眼长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苫认识、坚定信心,真抓实干、落实责任,尊重实践、分类指导,抓紧当前、着眼长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各部门、各市县都要落实责任制,具体制定进一步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把搞好国有企业的工作抓实抓细。要从各行各业的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要把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结合起来,在努力完成近期改革和脱困任务的同时,认真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
50、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开拓前进,坚定不移地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目标,加快新兴工业、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和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建设的进程,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海南经济特区带入二十一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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