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
1992年10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 2〕15号)要求,我省对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省政府发布暨省政府批准 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废止一九九○年六月十五日发布 的《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和一九九○年十二 月一日发布的《河北省铁矿山发展基金和出省资源费管理办法》(〔1990〕冀冶 矿字690号)两个行政规章,请立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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