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制定的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制定的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4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经贸委、卫生厅、药监局、工商局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
(省政府体改办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卫生厅 省药监局 省工商局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省政府“三项改革”会议精神,加大药品市场整顿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精神的基础上,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已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各级药监、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消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特别是要依法从快、从重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各级药监等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支持优秀企业发展相结合,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进行综合整治。要健全药品质量监督体系和检查制度,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二、整顿和治理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
各级药监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药品和非法经营药品,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中,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巩固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取缔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由明转暗或死灰复燃的,要继续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的体制
各级药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的要求,遵循“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全省各级药监等部门要与所属医药公司或以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一律不得与任何药品经营机构保持经济利益关系。在医药行业与企业发展方面,要支持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促进优势医药企业的发展与联合,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
坚决打破阻碍公平竞争的部门或地方垄断、所有制限制和行政保护,调整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政策规定,建立由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优化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和产品结构,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优势医药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药品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发展,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企业集团,在药品生产流通中发挥骨干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决心对不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一定时间内达不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药监部门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五、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管理
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要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相结合。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凡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对其变更登记或吊销执照;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要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的问题,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市)一级延伸,发展乡村药品代销点,方便农民购药。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六、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省卫生、药监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省卫生、药监部门要抓紧制定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目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基层尽快落实上述措施。
各级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范围,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对招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办法、面向全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卫生、药监、工商、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质量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建立和完善由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七、改进对新药研究和审批的管理,加快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要鼓励开展新药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新药标准,对科技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和生产的药品,药监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上报。对在新药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药审批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等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政策,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
八、加大对药品价格和广告宣传管理,正确引导患者用药,保护患者的利益
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这项工作先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药品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在国内销售的各种药品。要明确国家规定的价格是最高限价,在医院或药店进行药品销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或印制标价。
各级药监和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药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37号)精神,在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上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药监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各类药品广告,并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广告,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出相应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发布的药品广告的监控力度,认真监督实施部分处方药停止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和地方标准药品不得在重点媒体刊播广告的规定,重点查处未经药监部门审查和超出审查范围,以医疗科研单位、医生、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新闻报道、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
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药行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稳定的大局。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手段,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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