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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我市 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2000]32号
  • 【发布日期】2000-03-14
  • 【生效日期】2000-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我市 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我市
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市政发〔2000〕32号2000年3月14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尽快落实国家建设部4号令、46号令,市政府7号令及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局拟对我市房改过程中出售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1990年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在进行房改时必须进行安全鉴定,达到基本完好标准以上方可出售。其主要理由:
1990年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目前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这时期的建筑物由于建造标准低,质量监督措施不严,疏于维护,导致承重构件老化,管道老化,朽蚀、渗漏等而危及楼房安全的现象经常发生,特别1976年以前建成的住宅,建筑物安全系数明显偏低,虽然在1979年以前我市对所有住宅进行了抗震加固,但仍达不到西安地区9度抗震设防的要求。

二、199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视以下具体情况,在房改公房出售时,予以安全鉴定。
1.70年代开始设计建造,90年代竣工的住宅。
2.由于地质原因已造成房屋损坏的。我市近几年由于滞留地下水位上升,造成部分地基处理很好的住宅楼出现不均匀沉降,严重的成为危房。另外,地裂缝活动的加剧,也是一些建筑年代虽不很长,但却成为危房的一个重要原因。
3.单位和住户对住房安全性提出疑问的。产权单位在向职工出售公房时,住户如对其购买的住房提出安全问题,产权单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凡有私自装修现象的房屋,在出售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如发现有拆除承重墙和破坏房屋结构现象的,应采取必要的加固补强措施,否则不得出售。近几年随着住宅装修升温,房屋安全管理及物业管理却没有跟上,一些住户野蛮装修,开洞打墙,铺设天然石材地面,增加荷重等现象非常普遍,均对住宅楼的正常安全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借房改公房出售之机,对私自装修的住房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后患无穷。房屋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为避免重大灾情和房屋倒塌等恶性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时刻把房屋的住户安全放在首位,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对出售公房方案不予审批。
妥否,请批示。

西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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