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移交自办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移交自办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黔府办发〔1999〕7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发〔199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移交自办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自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移交工作,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自办市场彻底脱钩,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更好地保障我省市场体系发展、完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做好市场移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国家财政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二是坚持‘人随事走’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自办市场全部(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先行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建设公司”等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决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三是市场内修建的工商局办公楼、工商所办公室、办公场地、宿舍以及公用设施等,随体制调整而划转;四是在市场移交过程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得将市场移交或变相移交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承包等形式进行管理;五是确保市场的正常经营、交易秩序不受影响,应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六是强调和保持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思想稳定。
三、移交市场的范围
(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的市场。自办市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投资者的身份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自筹资金修建,并占有全部产权的市场;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有固定建筑设施并办有《市场登记证》,且市场主办单位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
四、移交市场工作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产权、债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市场的产权、债权全部无偿移交给市场经营管理机构。
(二)关于债务
1.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用于移交范围内市场建设所产生的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又转借给市场的,由市场与原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原贷款合同终止履行;
(2)属市场或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原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3)用于市场建设的贷款担保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由贷款市场或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单位重新担保,原担保合同终止履行;
(4)市场建设时修建的工商局办公楼、工商所办公室、办公场地、宿舍以及公用设施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按建设面积和场地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债务,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按以上原则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各自承担债务。
2.属非银行贷款债务,由债务人、债权人、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共同签署债务转移书,并完善法律手续。
3.移交市场范围内的各类集资(企事业单位、个人集资),由移交人、市场经营管理机构、集资人共同确认集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法律手续,随市场移交,移交后集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按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三)关于组织领导和机构
1.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自办市场工作的领导,可视情况成立移交自办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认定、督促、检查、协调好自办市场移交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之能够承担好市场经营管理任务,保证移交后的市场繁荣稳定。
(四)市场内不属移交范围的工商局办公楼、工商所办公室、办公场地、宿舍、公用设施(指原为工商局、所办公用房、场地,因市场需要借作联防、综合治理、银行、税务、食堂、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善产权手续。
(五)移交步骤
1.认定移交市场;
2.对移交市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3.界定移交市场内应上划的工商局办公楼、工商所办公室、办公场地、宿舍以及公用设施的界线;
4.确认移交市场的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
5.进行移交。
(六)交接程序
1.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移交人、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第三人,根据界定市场,拟定市场交接书。
市场交接书主要内容包括:移交人、接收人、第三人名称,移交市场名称、界线、示意图;移交的债权、债务、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体制调整划转的办公楼、室、场地、宿舍、公用设施及有关事项等内容。
2.各方共同签字,并完善法律手续。
(七)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的移交
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接收,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接收移交市场后的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应办理营业注册登记,同时不得再冠以“工商”、“工商行政”等字样。
五、时间要求
1.本方案下达至6月30日为动员、学习、准备阶段。
2.7月1日至9月30日为清理债权、债务、界定市场、确定移交机构及人员名单阶段。
3.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正式移交阶段。
4.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移交后完备各种法律手续阶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市场移交工作,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维护工商队伍和市场稳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自办市场工作的领导,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自办市场工作的领导、协调、检查与督促工作。在市场移交工作中要加强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严明纪律,不得将市场移交或变相移交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对在市场移交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利用移交市场之机侵吞国家财产、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常执法的不法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积极配合做好移交自办市场工作,进一步维护工商队伍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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