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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59号
  • 【发布日期】2001-09-14
  • 【生效日期】2001-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逐步形成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管理格局,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双向联系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为加强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联系和协调,必须建立双向联系制度。在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后,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户籍地要在收到通报单后将信息反馈给现居住地。
(二)建立发证、验证和孕、环情检测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分别按规定及时做好外出、外来人员《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努力提高发证、验证率。要做好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工作。户籍在本省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服务证仍按原口径发放;户籍在外省,因婚嫁原因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的,在与户籍地联系协商后,可以由我省现居住地发放。
现居住地要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年两次孕、环情查访,并以《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环情检查报告单》形式向户籍地通报结果。户籍地不得在异地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开展技术服务,不得强行要求已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返回原籍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禁止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环情检查。
(三)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要与外出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时要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处罚依据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为保证居住地及时发现计划外出生情况,各地要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同时可依托专门的稽查组织或综合治理组织进行执法监督。
(五)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流动人口,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二、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外来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结费结算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收足、用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外来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经费结算制度,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经费及其他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为主承担,户籍地和上级主管部门适当补助。外来人员属市内县(市、区)之间的,实行市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市制定;属省内市与市之间以及外省的,实行省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省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明确管理责任,实行考核评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考评是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评估体系的重要内容。从今年开始,在本省范围内实行外来人员计划外出生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考核制度,即外来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管理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或经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后6个月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经核实后,其责任应为现居住地。户籍地外出人员计划外出生的政策和统计口径不变。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计生委另行制定下达。

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组织网络
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流动人口多、管理任务重的地方,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组织建设,增配必要的人员。继续坚持和完善公安、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外来人口集中的基层单位,可以组织群众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队伍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广大计划生育干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持证上岗,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在验发《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搭车收费和乱罚款。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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