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及经营软环境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及经营软环境的意见
(2001年8月20日)
为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根据省委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及经营软环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外商投资营造规范、透明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1.清理有关吸引外商投资政策、法规和规章,废止不适应新形势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文件的清理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外经贸厅要在2001年底前将清理后的涉外法规、政策编印成册,免费提供给投资者。凡国家、省有新政策、法规出台,必须及时通过相关渠道向外商投资企业公开,并上网公布。
2.省政府从8月份起停止审批一切涉外收费项目。省财政、物价部门要在2001年9月底前依法对我省涉外行政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涉外行政性收费项目,编制统一的涉外行政性收费目录,通过新闻传媒和网站向社会公布。省财政、物价部门于2001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收费登记监督卡制度。各类涉外行政性收费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并严格执行征费机关与收款单位分离制度。
3.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鼓励和吸引国外、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高速公路、国省道、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经营;鼓励外商参与物流业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事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外商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嫁接、改造国有企业;鼓励外商参与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开发;鼓励外商与中方以非法人合作组织进行勘查,以探矿权换取采矿权,重点勘查紧缺矿产资源。
4.对境外、国外企业或个人来赣投资、允许其用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或融通资金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投资的,允许注册为内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非行政划拨用地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不计算租金或出让金。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商用地使用耕地时,凡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经验收合格,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6.设在江西境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经批准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外商投资营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
7.各涉外部门要在2001年底前制作“办事指南”,标明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所需资料、办事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在办公地点予以公开,供投资者查询。
8.凡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且不需要省里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项目立项和可行性报告由两次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并积极进行审批制改登记制的试点。
9.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合同、章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并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由审批前备案改为审批后备案。
10.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全部下放给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将设区市国税局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的权限由50万元放宽到200万元。对出口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权下放给设区市国税局。
1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在批准立项前由投资股东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来我省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12.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批办证中心,坚持“一站式”办公制度。凡涉及到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一律一个窗口受理和出件,不得体外循环。
13.没有实行集中办公联审的省直审批部门,凡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合同、章程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工商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4.没有实行集中办公联审的省直审批部门推行首问负责制。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个职能处室的,必须采取一个门受理,一条龙服务,一个印章完成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申办事项并确认属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后,即对该申办事项从接件、办件到办结全过程负全责,办件人要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并负责办理完全部审批手续。
15.强化口岸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施网上电子报关、报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为外商投资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6.建立民主评议行风制度,每年由监察、物价、法制等部门负责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对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等情况进行评议。凡在民主评议中未获通过的部门和单位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并以此作为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依据。各设区市要建立本市民主评议行风制度。
17.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外商投资举报协调机构,与省投诉中心形成上下网络,相互配合,形成外商投诉快速反应通道。建立投诉处理、督查制度,尽快出台《江西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对各级投诉机构做出的协调处理意见,各地、各部门必须限期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8.各有关部门严格按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和年度检查,不得以收费为目的进行检查。同一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
19.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国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走私、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力度,将该项工作形成制度化,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税务、公证、评估、认证、咨询、劳动等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
四、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环境
20.各地、各部门要把整治和优化投资及经营软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创建一流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环境整治和优化的各项工作,不断改善外来投资者的工作、生活环境。
21.在招商工作中建立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推行项目领导责任人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签约、申办、开业投产、生产经营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重点企业要定期登门了解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帮助外商克服和解决项目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办成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以商招商。
22.建立激励机制,大力引进人才。建好留学生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设立“高、精、尖”人才创业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服务江西;鼓励引进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参与技术开发;对引进的人才,在户口、住房、报酬和家属子女随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多合格的劳动者。
23.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挂点联系,并形成制度,把保护外商人身、财产安全作为服务于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的第一位任务,建立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挂点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居住地及活动场所的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
2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稳妥处理好因外商投资企业征地、拆迁、用工、用水以及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主动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劳资纠纷和各种内部矛盾;对涉及到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报警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优先侦办、挂牌督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切实做好安商工作。
25.取消境外人员定点住宿的规定,对来我省旅游、考察、投资的境外人员住宿点的管理变审批制为备案制,入境人员可自主选择旅馆住宿。
26.对在我省投资金额较大的国(境)外投资者及其企业管理人员,可发给2至5年有效的多次出境签证、暂住加注。对在我省投资一定数额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子女申请定居的可批准。对需在我省常住的国(境)外科技、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发放1至5年的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入境签证。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颁发在华永久居留证书。对出国留学后加入外国籍的高科技、管理人才申请定居的,可批准发给永久有效的居留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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