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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 【发布日期】2005-09-23
  • 【生效日期】2005-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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