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 部门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
部门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财政厅、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我省建立省、地(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
(一)省和地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通知》(〔1995〕晋财商字第64号)中确定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基数保留,省与地(市)仍按1∶3配比共筹。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省对粮食主产区要给予必要的倾斜,丰年时产区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发生的补贴,使当年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出现缺口,由省财政和地(市)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款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为促进我省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保证“省安排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产销区签订合同”的具体落实,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及出现缺口的配额,要与各地市执行产销区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挂钩,若产区或销区不按计划合同执行,省要相应扣减省给地市的粮食风险基金配额。
五、省财政和地市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地市财政自筹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次到位,如地市财政自筹资金不到位,省财政按比例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不能抵顶下年到位资金。
六、地市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地市储备数量要求,参照省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粮食企业承储地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开支。
七、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地市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应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八、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地市配备的资金由地市财政统筹拨付到所在地市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地市设立的专户。地市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九、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本级财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省、地市财政应到位配备资金。
十、财政年度结束后,地市财政要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财务决算、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一、各级财政、粮食、物价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二、各地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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