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途汽车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是指通往省内各地、州、市、县及省外的有固定线路的公路旅客运输。凡在我市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及配套客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交通局是本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是贵阳市交通局实施长途汽车旅客运输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调做好本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实行“平等互利,相互对开,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方针,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市交通局及所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开业条件:
(一)新增营运客车(含车型和类别)购置前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准。
(二)营运客车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施符合交通部门的规定,证照齐全有效。车身内外与市区客运车辆须有统一明显的区分标志。
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中、高级客车的标准,并配有随车导游人员。涉外客运车辆须配有外语翻译导游人员。
(三)车主、驾乘人员须参加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的旅客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个体、私营经营者以及单位不成建制的营业性客运车辆均须编入客运组织--“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联合车队”,以便统一管理和提供服务。联合车队各成员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企业或客运联合车队须制定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开业程序
(一)申请开业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报请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所进行开业条件审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由该局核发营业执照。
(三)向市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无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
第八条 经批准参加营业性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给 道路运输证,每年进行审验。
第九条 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营运,逾期者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如需停业、歇业,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予以公布,缴销有关营业证件,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一条 长途客运车辆凡行驶年限已满十年的须报废、更新。
第三章 客运线路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线路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
第十三条 线路审批程序:
从事长途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与到达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的车型、数额内审批后,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的长途客运车辆和班次,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客运站、场、点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车站、车场、发车点建设方案由市交通局制定,经规划、公安部门定点并审批后,由市交通局负责建设和归口进行行业管理。
客运站、场、点建设,可利用集资、贷款、外资、入股等形式筹集资金,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适宜场地修建和改建公用型客运站、场、点。
第十六条 站、场、点应按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站、场、点内管理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长途客运车站、车场、发车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筹平衡安排,根据其所处的位置确定发车方向,安排进站、场、点车辆,确定发车班次。
第十八条 外地进入贵阳市的长途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持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件,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注册登记,方可在指定地点办理进站、场、点手续。
贵阳市进入外地的长途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持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件,到驶入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入站手续,服从当地运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凡在贵阳市从事长途客运的车辆,在市区内不得沿途揽客,干扰市区客运正常经营秩序,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系统处罚项目和标准》和《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按照《 行政诉讼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殴打运管人员,妨碍运管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管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乱扣、滥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严肃处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客运管理组织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管理和安全教育的必要开支,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贵阳市交通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贵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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