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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厦门市水利局
  • 【发布文号】厦水利〔2009〕166号
  • 【发布日期】2009-09-18
  • 【生效日期】2009-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厦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厦水利〔2009〕166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厦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厦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水利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厦门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5766816;5766811,电子信箱:xm_water@xm.gov.cn

第三条 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本市水利生产安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本条(一)至(八)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五条 厦门市水利局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举报的隐患经查属实且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受理举报前未掌握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者,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者同时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依据其规定获取举报奖励。

第六条 厦门市水利局物质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二)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至300元。

(三)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400元至500元。

(四)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600元至1000元。

事故隐患等级由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认证。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八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厦水利〔2009〕2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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