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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发[1999]16号
  • 【发布日期】1999-04-22
  • 【生效日期】1999-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

(冀发〔1999〕16号1999年4月22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衔接产加销、贸工农的一种有效方式。抓好农业产业化经营,既可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又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拉动作用。为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更好地发展,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五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当前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龙头工程”,着力培育一批大的龙头企业(集团)
大力实施“龙头工程”,必须坚持多样化、多元化、多层次发展。一是坚持加工、销售、服务一起发展,既抓加工型龙头企业,又抓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建设。二是坚持国有、集团、个体私营、外资、股份制一起发展,特别是要把乡镇企业“二次创业”、供销社改革、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多种经济成份一齐上,谁有能力谁当龙头。三是坚持省、市、县齐抓共管,大、中、小并举,改、扩、建结合,使全省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都有发展。
实施“龙头工程”,重点是培育一批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集团)。全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中扶持”的方针和“有产业带动能力、有合同或协议方式联结的基地或农户、对有农户的科技和信息等服务措施”三个基本条件,每年选定一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扶持,率先发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筛选与管理要按照市经济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存优汰劣,保持其旺盛的活力。

二、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强化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1、每年省财政厅安排5000万元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省计委安排5000万元重点项目资本金、省农开办安排5000万元多种经营资金,由各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省农业“增转化”协调联席会议审定后,集中支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建设。
2、省直农口及涉农部门用于扶持农业生产的资金,也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配套建设,并将落实情况向省农业“增转化”协调联席会议报告。
3、各商业银行都要安排一定的贷款资金与政府扶持资金配套使用,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支持。
4、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优先考虑。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盈利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收购或购买的农业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7、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先征后返”办法,由地方财政在税收留成中返还给企业。
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审批自营进出口权,并在出口配额、退税方面给予支持。
9、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简化手续,优先审批设立企业集团。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样的优惠政策。
10、在认定有效期内,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免受省内组织的质量定期监督检验。
11、对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地价适当优惠。
12、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用电优先审批、优先施工、优先输送,取消各种集资、超指标加价、购买用电权等收费项目。
13、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4、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牌产品的宣传,各新闻单位和省内展销活动应在时段、版面、展位等方面予以照顾,在价格上予以优惠。
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做好信息服务、人才支持等工作。各市、县(市)也要集中力量向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倾斜。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
所有龙头企业都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合同契约、产权纽带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和逐步完善与基地或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带动农民提高收入水平。一方面要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按照贸工农一体化的要求,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以产权联结和利润返还为基本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另一方面更要以农产品顺畅销售为目标,大力发展以合同契约为主要联结方式的产销衔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降低农民生产的市场风险,这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机制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行业协会、社区性合作服务组织等,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结载体,并从中形成一批中介型龙头企业。

四、加速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长基础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搞活农副产品流通。一要依托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政府职能部门,为农副产品顺畅销售和结构调整提供及时、准确、实用扔信息服务。二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农副产品产地、销地、集散地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市场体系,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带动力。三要重点面向京津等大中城市和“三北”地区建立中心批发市场,并积极开展产销衔接活动。鼓励龙头企业和地区在大中城市设立农副产品销售网点,积极探索现代营销方式,多渠道开拓市场。四要大力发展农民贩销队伍、经纪人队伍和各类流通组织,壮大市场流通主体。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特别要着眼于“餐桌经济”,大力实施“菜园子(菜、果、渔、肉、蛋、奶)”战略,着力培育具有县域专业生产规模的特色主导产业。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筛选确定1--3个特色主导产业化优先发展。要改变靠行政命令调整产业结构的老做法,注重按龙头企业需要组织引导农民调整种养结构。
(三)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进步。要大力推进科教企联姻、农科教结合,面向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定向攻关,鼓励科技人员采取领办实体、技术入股、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形式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要转变思路,更新观念,围绕当地的特色主导产业开展技术服务。要积极兴办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园区,不断增强科技辐射和带动能力,促进农业科技知识的普及推广。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也要积极兴办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组织,不断提高新产品开发和对农户服务的能力。
(四)大力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促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省农业“增转化”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全省农产品名牌发展规划、名牌产品标准和评定办法,每年筛选认定一批名牌农产品,加强宣传,提高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合力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确定省农业“增转化”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1、审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审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龙头企业集团,对省级农业龙型经济进行认定;3、审定省级农业名牌产品;4、讨论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5、协调、审议省本级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6、审议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讨论的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问题。7、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农业产业化工作进行督导、监测和考核。
省农业“增转化”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农业产业化工作的联系、协调和督导。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如例会、信息反馈、统计监测、督查考核等,及时全面地掌握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同时要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建立工作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农业“增转化”协调联席会议报告。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增转化”协调联席会议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农业“增转化”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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