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 关于对使用扶贫资金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
关于对使用扶贫资金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8年1月26日黔府发〔1997〕2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关于对使用扶贫资金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0月,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分别组织检查组对全省各地使用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和审计。从检查和审计的情况看,全省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总体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占用财政扶贫资金;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将扶贫资金借给企业经营;层层提取多种费用,加大农民负担;部分扶贫贴息贷款不能足额到位,农民没有真正得到实惠;以新贷抵旧贷,以贷扣息;部分县财务管理不健全等。对这些问题,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时间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在3月20日前将纠正和处理情况报省监察厅,由省监察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对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未纠正、处理的县,其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由省扶贫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从1998年的扶贫资金中扣回。1998年,省人民政府还将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对贫困县使用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关于对使用扶贫资金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扶贫攻坚目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审计厅分别组织检查组对全省各地使用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和审计。从检查和审计的情况看,各地、州(市)和贫困县坚持以解决温饱为中心,将85%的扶贫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85%的扶贫信贷资金用于种养业和加工业,基本上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扶贫资金的效果总体是比较好的。
但是,各地在使用扶贫资金上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审计厅对1994年至1996年三年的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的结果看,县级财政占用扶贫资金2790.41万元;改变扶贫资金用途1617.69万元;将扶贫资金借给企业或私人企业经营的891.03万元;擅自提取费用121.06万元;被抵扣掉的贷款886.89万元。仅上述五项资金就达6307.08万元。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一、占用财政扶贫资金
黔东南州:岑巩县财政占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206.7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
遵义市:习水县财政占用扶贫专项资金420.58万元,其中占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83.58万元。
二、改变扶贫资金用途
毕节地区:纳雍县计划局挪用以工代赈资金17.02万元购置桑塔纳轿车1辆。
铜仁地区:德江县农业局将种子公司“三杂”制种扶贫贷款100万元用于开办瓷砖厂;松桃、沿河、德江将切块到县的扶贫信贷资金330万元,分别用于建农村输变电工程50万元、移动电话100万元和水泥厂180万元3个项目。
黔东南州:施秉、黄平、天柱县各投入凯里化肥厂50万元;黎平县转移20万元扶贫信贷资金用于龙额炮竹厂;岑巩县向宏达有限责任公司投入50万元扶贫信贷资金。
黔西南州:安龙县用以工代赈资金12万元建绿海子风景点输变电工程;望谟县将劳务输出的30万元扶贫信贷资金贷给县糖厂。
黔南州:独山县鸵鸟养殖基地在全额负债,并有交通工具的情况下,用扶贫资金购买轿车和移动电话。
三、将扶贫资金借给企业经营
黔东南州:丹寨县将以工代赈资金借给县工商银行调帐和私人企业经营各100万元。
六盘水市:盘县特区农业局将以工代赈资金122万元借给信友公司作流动资金。
黔西南州:将扶贫资金借给经盛建材公司20万元,借给州小车修理厂25万元;兴仁县将57万元以工代赈资金外借,收取利息3.9万元。
四、层层提取各种费用,加大农民负担
毕节地区:大方县计经局、农建办、水电局及各乡(镇)从以工代赈资金中提取工程服务费、立项资料费等共计44.9万元。
铜仁地区:沿河县从以工代赈资金中提取8%的管理费,其中地区计委提1%,县计划局提2%,县政府提5%,三年共提取49.89万元;该县山羊公司在实施山羊开发项目贷款中,分别按2%和3%从养羊户中提取前期费和技术指导费。
黔西南州:望谟县从以工代赈资金中提取5%作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共提取21.24万元。
五、部分扶贫贴息贷款不能足额到位,农民没有真正得到优惠
黔南州:三都县打鱼乡介赖村一农户,1996年与乡政府办理1万元黑山羊贷款时,按年息2.88%扣掉288元,一次性交纳6%的项目管理费600元,一次性交3.33%的项目评估论证、资料费333元,贷款到农户手中仅为8779元,该农户第一年支付费用为总贷款额的12.21%。
毕节地区:大方县1996年成立了县畜牧技术开发有限总公司(县财政借20万元注册),乡成立分公司,总公司向乡分公司收取4%的专项资金管理费和利润,而分公司在转贷给农户时,养羊项目的扶贫贴息贷款利息从月息2.44‰提高到8‰,同时按12-15%的比例向农户一次性收取利润和项目管理费。农户贷款17万元,除去利润、管理费后实际到手的贷款只有14.66万元,占贷款额的86.23%,而农户以后还得以17万元贷款额还本付息。纳雍县农业办公室畜禽开发公司在投放所承贷的扶贫贴息贷款107万元时,除按月利率2.4‰向农户收取利息外,同时还按年收取15%的管理费、服务费等。
六、以新贷抵旧贷,以贷扣息
铜仁地区:德江县农行用发放的“三杂”制种扶贫贷款80万元,归还原种子公司逾期贷款。
黔南州:长顺县农发行为保证利息的收取,强制贷款单位开立备付息存款帐户。1996年该县水力资源开发公司贷入396万元扶贫贷款,被转利息备付存款32.1万元,占贷款额的8.1%;县肉牛公司养牛项目贷款46万元,被转利息备付存款7.8万元,占贷款额的16.95%。
七、部分县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贵阳市:息烽县原计委掌握的以工代赈资金长期无会计帐,未设专职会计,只有出纳,且多次更换,有时是两个出纳同时管钱,造成帐目不清,出纳短款21726元。
黔西南州:安龙县农业局1992年到1994年共有五笔扶贫贷款计240万元,其中有160万元未做帐,收支不清。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严格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提出积极的处理意见。
(一)凡是财政占用、部门挪用、外借的扶贫资金,多提多收乱收的费用、利息,要坚决予以清退,该归还资金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坚决归还。资金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自己挪用或改变投资用途的,属于投资县外兴办企业的,可转让股权归还;购买轿车、移动电话的,应偿还资金,如无力偿还的,应拍卖物资归还;多提、多收、乱收农民的费用、利息,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责退还给农民。
(二)金融部门强制项目单位在贷款中转存的备付息存款,要坚决归还项目单位,用于项目建设,金融部门按期收取利息。以新贷抵旧贷的,要保证扶贫资金的足额贷款,发放新贷款。
(三)用财政资金外借收取的利息,要上交财政。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组织纪律
对帐目不清的,各地审计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查清;对没有建立财务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要促成建立健全。各级扶贫办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收回被占用、挪用的扶贫资金。涉及个人短款、贪污等违纪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回资金,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请各地抓紧时间,尽快对本地区的问题进行核实,计委、财政、农发行等资金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个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所属州(市)政府、行署处理。各地处理的情况于1998年3月中旬报省监察厅,由省监察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以上建议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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