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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长沙水渡河等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函[1995]270号
  • 【发布日期】1995-12-26
  • 【生效日期】199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长沙水渡河等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长沙水渡河等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函〔1995〕270号)

省交通厅: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通行费收费工作,方便收费站和机动车驾驶员,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起调整部分收费站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收费站列入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长沙水渡河收费站、衡阳松柏大侨收费站、南岳收费站、衡阳云市收费站、岳阳皇姑塘收费站、岳阳新市收费站、安乡大鲸港收费站、宣章下湄桥收费站、宜章黄沙堡收费站、怀化安江大桥收费站、双峰蚊子山收费站、沪溪铁山河大桥收费站。

二、上述收费站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三、实行新的收费标准以后,交通、财政、物价、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与监督,防止挪用、截留通行费等违纪行为,保证所收费用除经批准的开支外,真正用于偿还贷款、集贸和重点公路建设。同时,要注意做好原有票证的封存、清点、收缴和销毁工作。

四、各机动车通行费收费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按章收费、文明收费,自觉接受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送财务收支情况。严禁乱收费和违反财经纪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长沙水渡河等收费站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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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收费标准 ┃
┃序号│ 车 辆 分 类 │(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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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车大中型拖拉│ 1.00 ┃
┃ │机,2.5吨及以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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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货车,19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 │ ┃
┃ │车)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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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5吨以上(不含2.5吨)至5吨的货车,20座至 │10.00 ┃
┃ │49座的客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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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吨以上(不含5吨)至8吨的货车,50座及以上的客车│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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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吨以上(不含8吨)至16吨的各类车辆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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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6吨以上(不含16吨)的各类车辆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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