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1998年6月22日省委发〔1998〕35号)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明确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了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调控目标
(一)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省再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从今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50%以上的人实现再就业。
(二)再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二、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三)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建立下岗申报制度,规范下岗程序,控制下岗职工总量。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要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安置。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拟定下岗方案,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充分听取企业职代会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劳动部门批准。除本人自愿外,夫妇在同一企业,不得安排双方都下岗;夫妇不在同一企业,其中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下岗,因企业停产、破产等原因必须同时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行业内部的协调,在一个月内安排其中一方上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各级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投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食品、百货)、餐饮业、旅游业、服务业、托幼、托老、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等社区居民服务业。凡下岗职工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凭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职工证》,经工商部门核定,财政、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劳动部门对这类就业形式要加强指导,纳入管理,提供服务,保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工作的领导,加大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兴办各种类型的小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简化申办手续和申报内容,促进其发展,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金融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小企业,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发展农业、交通邮电、城市基础设施、城市住宅建设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优惠政策,加快其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各级计划部门要制定规划,努力增加投资,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使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率,通过兴办环境保护、植树种草、道路交通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创造临时性就业岗位。
(七)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农(林)场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到30%的,两年内所得税减半返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对下岗职工在企业、行业内部进行余缺调剂。企业间开展劳务协作,劳务协作双方应就从事劳务的下岗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等签订相应的协议,保障下岗职工合法权益。
(八)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对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同意,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档案记载的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60%发给内部退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国发〔1997〕10号及劳动部劳部发〔1998〕37号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范围。
(九)鼓励用人单位多安置下岗职工。凡安置下岗职工达到新招人员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一定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拨给用人单位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下岗职工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兴办各种类型的企业,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下岗职工到各类自立市场、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凭《下岗职工证》,享受省政府甘政发〔1997〕6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一)下岗职工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沙漠、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自有收入之年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牧业税。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十二)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各地各行业应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街道劳动服务站应摸清下岗职工的求职要求、生活收入来源,以及年龄、技能特长和家庭状况等,分类建立档案,与居民委员会配合,定期走访上岗职工家庭,开展思想宣传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帮助生活困难者从事社区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向职工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三)加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坚持招工招聘广告申报制度,对未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准、工商部门审查的招工招聘广告,新闻媒介不得刊播发布。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并进行用工登记。新建扩建企业、商贸服务和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招工及企业补充自然减员招工,普通工种岗位一般必须按不低于招收总数30%的比例安置下岗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下岗女职工。未达到招收比例的,劳动部门按每少招1人征收500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再就业补偿金”纳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落实征收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调节费的政策。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
(十四)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对企业用工进行监察,及时仲裁劳动纠纷。对不符合用工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将腾出的岗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人事部门要配合劳动、财政等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离退休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除外)和其他临时用工进行清退,腾出岗位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四、加快培育劳动力市场,强化就业服务
(十五)劳动职业介绍机构要努力作好就业服务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代管档案,代办各项社会保险,处理好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等有关问题,提供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法规政策、有欺诈行为或骗取求职人员钱财的,要严肃查处。
(十六)中等以上城市要尽快实现市内劳动力供求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加强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调查收集、统计汇总和分析预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和再就业培训机构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劳动力市场建立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十七)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要对本企业下岗职工加强转业转岗培训。各级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有关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按照企业委托,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对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下岗职工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十八)自下而上建立全省再就业服务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负责,每个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制定完善下岗职工托管办法、分流安置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对下岗职工的托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月为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职业指导,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行业内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调剂本行业内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并负责对本行业破产企业职工的托管。劳动就业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下岗职工托管及分流安置计划。
(十九)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部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地县企业由地县财政解决。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妥善安置、分流本企业的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本企业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所需资金由兼并企业负担。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二十)下岗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第一年为兰州市130元、其它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120元,其它县、市、区11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各递减10元。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协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凡不到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拒绝接受转岗培训者,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在托管期间,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为下岗职工介绍就业岗位,对两次介绍力所能及的岗位,而本人自原放弃者,视同与企业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生活费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通过其它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的,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费。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十一)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要尽快完善和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保证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到位,在今年内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认真研究和做好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的工作。要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尽快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创造条件规范和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十二)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按月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其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者不再就业,其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后,由用工单位负责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应继续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二十三)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3%,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有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办法执行。增提的部分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二十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在原单位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七、增加对再就业工作资金的投入
(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按时足额拨付。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要千方百计保证企业承担部分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十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甘政发〔1996〕73号和甘政发〔1997〕60号文件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筹资工作。进一步加强工资调剂金的征收工作,对超过全省年平均工资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过以上部分的5%;超过1倍以上的,征收超过以上部分的10%。对足额缴纳了工资调剂金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将其中30%返还原单位,用于本单位的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每年12月的第一周,各级工会在全省统一开展“为下岗职工送温暖,为再就业工作做贡献”的捐款活动。所捐款项纳入各级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八)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经常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企业经营者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做到多分流、多转岗、少下岗。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下岗职工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宣传企业、职工再创业和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下岗职工和广大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转变择业观念,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统揽全局,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再就业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再就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再就业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总体规划。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本企业本部门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对下岗职工负责到底。要逐级签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情况、再就业率和控制失业率等任务指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全省目标责任书由省政府领导与各地、州、市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主要领导签订。各地应逐级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三十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并报省委、省政府。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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