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矿局等部门关于 地市县矿管机构更名及进一步明确其机构职责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矿局等部门关于
地市县矿管机构更名及进一步明确其机构职责报告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桂政发〔1992〕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矿局、人事厅、编制局《关于地市县矿管机构更名及进一步明确其机构职责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地市县矿管机构更名及进一步明确其机构职责的报告
为了使各地、市、县矿管机构进一步做好地质矿产和地质环境的管理监督工作,现将地、市、县矿管机构更名及进一步明确其机构职责等问题报告如下:
一、地、市、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编委、地矿局关于建立地、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及其编制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7〕9号)成立的矿产资源管理局(或办、股)改为地质矿产局(办、股)。更名后机构级格、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不变。分别是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行使地矿工作的有关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地质矿产局领导。其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同时抄送上级地质矿产局。
二、地、市、县地质矿产局(办、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和全国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地质矿产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参与起草本行政区地矿工作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辖区的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掌握辖区的地质矿产资源情况,参与本地区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利用研究讨论。
(三)参与辖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同同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辖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汇总,按有关法规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负责有关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七)监督辖区的勘查工作,支持地勘单位依法在本地区进行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的勘查工作,保护地勘单位在确定的勘查范围内的勘查权不受侵犯。
(八)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矿区、开采范围,参与调处采矿权属纠纷,保护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的采矿权不受侵犯。
(九)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非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行为。
(十)制止违反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违反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
(十一)行使上级地质矿产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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