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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84]090号
  • 【发布日期】1984-07-02
  • 【生效日期】1984-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4〕09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科研生产联合体是当前改革浪潮中出现的新事物,是开展技术经济协作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可以形成综合的科技开发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迅速发展。对这种重要的联合形式,我们要充分重视,大力推动。计划、经济、科技等部门应协同配合给予支持,使其健康发展,以期求得技术进步,振兴西安经济。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的若干意见

科研生产联合体是教学、科研、设计单位与经济实体之间紧密结合,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不打乱原建制,不改变行政所属关系,开展技术经济联合体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也是以科研促生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效益的一条重要途径。各地经验证明,科研生产联合体有利于突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沟通科研与生产部门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有利于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科研与生产部门的技术素质,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振兴的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好形式。
近几年来,我市有些部门和单位在加强技术协作、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方面做了大胆的尝试和积极探索,正在从一厂一校(所)或几厂几校(所)的短期协作逐步向长期稳定的结合方面发展。有些重点在吸收、消化、应用科研成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有些已发展成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统一安排科研与生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为了加强技术协作,进一步推动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组织原则


1.教学、科研、设计单位与经济实体(厂矿企业)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必须强调大力协同,坚持“自愿互利,互相尊重,优先优惠”的原则。

2.在联合体中,教学、科研设计单位或学术团体为科研方,经济实体(工厂企业)为生产方。科研方可以是一个或几个,生产方也可以是一个或若干个经济实体。
3.科研方与生产方必须鉴署书面协议,阐明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职责,明确规定联合内容、组织机构、权益分配、有效期限等。
4.联合体应相应设置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协调小组,由联合体中科研、生产双方指定代表组成。其职能是:指导联合体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问题,审定联合体发展规划,决定联合体内的重大事宜。

二、科研生产联合体的范围和形式


科研方同生产方的联合范围包括:科技攻关、成果转让、产品规划、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技术服务与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经营管理、产品销售服务等。
联合体的形成应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有实体结构,也可是松散结构,其形式可以是科研--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一条龙,以科学技术攻关为主体的协作网,也可以是科研、工业试验、设计、试制、生产,直至产品销售各个环节联合的技术开发中心。

三、经费来源


科研生产联合体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经费,可以下列办法解决:
1.由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划出1/3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专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2.从试制的新产品高于老产品的利润中,提取20%,连提三年,作为开发基金。
3.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本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科委申请科技贷款,经过审批后可予以科技低息或无息贷款。
4.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项目,可以申请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在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必要的资助。
5.需要购置大中型设备和精密仪器,以及必要的测试手段等项可按信托投资业务办理。

四、联合体内部的权益分配


1.凡联合体中较大的技术合作项目,均应签订相应的单项技术合同,以确保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在经济上互惠互利。凡联合体中各方认为不必签订技术合同或经济合同的项目,经过协商,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来保证各方的经济利益。
2.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可采取一次付费、销售额分成或利润分成。其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办法中的一种计算:
①科研成果转让费:
A、按成本加20%-150%。
B、按该产品正式投产后,1~5年内,该产品的每年销售额为基数,支付1~3%的费用。
②由生产方委托科研方的项目,按成本加5~10%的加成费。
③技术服务(如咨询、测试、培训等)的收费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商定。
④对于技术难度大,经济价值高的项目,经双方协商,其分成标准可高于上述标准。
3.联合体中科研方所获得的收入,其分成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合体中的科研成果所有权


1.科研成果,凡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科研方独自研究成功的,其成果所有权归研究单位所有;由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成功的或科研方以技术指导为主研究成功后在本生产单位转产使用,则成果所有权由双方共有。
2.联合体中科研方拥有的科研成果,如生产方有条件投产或应用的应优先转让给生产方,生产方不得私自转让给第三方。
3.凡由联合体内各方共同研究的科技成果,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转让给它方。

六、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双方,都应从大局出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履行合同,不得中途解体,确系特殊原因,不便联合时,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后方准解体。但提出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七、科研生产联合体协议有效期满后,如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无异议,该联合体协议可自行延长,延长期限由各方商定。


八、加强对科研生产联合体工作的领导。西安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联合体的重大问题,以促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工作的正常发展。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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