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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 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人发[2000]015号
  • 【发布日期】2000-06-22
  • 【生效日期】2000-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 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
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发〔2000〕015号2000年6月22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积极稳妥地完成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现就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这次机构改革的下列部门和单位;
(一)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二)履行行政职能的自治区直属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这次机构改革中撤并的原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和单位中依照、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员。
(四)自治区冶金、石化、建材、医药等行政性公司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方法
(一)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制定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分工,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二)各部门“三定”规定下达后,要依据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及时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填写《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意愿表》(附表1〈略〉),充分了解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愿。在此基础上,着手进行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工作。
(三)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将人员分流方案连同分流人员花名册(附表2-2〈略〉)和已确定的分流人员及分流去向情况汇总(附表2-1〈略〉)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各一份备案,及时进行人员分流工作并办理各种手续。
人员分流安排的各项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在这次机构改革前已按国家和自治区原有政策和规定离开机关的人员,不能再按这次人员分流的政策执行。
凡违反规定及程序自行调入或任用的人员不得享受这次人员分流的优惠政策。

三、提前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
(一)提前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的是指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干部。符合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不需本人申请,由各部门党组(党委)审核提出意见,填写《区直党政机关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表3〈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分别报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备案。提前离岗退养人员,交由各部门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对于既符合提前离岗退养又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凡到2002年底以前到达提前退休工龄、年龄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具体条件按以下原则执行:
工作年限满30年,是指到2002年底前工作年限满30年,即197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是指到2002年底前符合上述条件,即男194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在1982年底前参加工作。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组织负责填写《区直党政机关提前退休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区直党政机关提前退休人员增加工资方案表》(一份)和《区直党政机关提前退休人员增加工资花名册》(一份)(附表4、表5、表6〈略〉)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并填写《区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表7〈略〉),经人事厅审核后办理退休手段。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时间为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下达后一年内,超过此期限,不得再享受提前退休的各项优惠待遇。
提前退休所增加的职务、级别工资,在现工资基础上先增加,然后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工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计算退休费比例。如果提前退休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已到达本职务最高档次的,按照倒级差的数额增加。

四、辞去公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同时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区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费审核表》(一式三份)(表8〈略〉)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辞职人员办理手续后,除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全额工资的辞职补助金(全额工资是指除误餐费、交通费、处以上干部电话补贴费、按天计发的岗位性津补贴之外的月工资收入),还可按以下标准再发给辞职补助:每工作一年发给1500元,但累计最多不超过3万元。
辞职人员办理手续后,其人事关系和本人档案由原工作单位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档案保管等费用由辞职人员本人承担。

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此次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或去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以及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未评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被确定分流去向起一年内,本人可提出申请,根据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和在机关工作的业绩成果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档次评审任职资格,其在机关工作年限可视同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外语成绩,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参加由区人事厅组织的外语考核。
分流到事业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本部门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予以聘任。

六、参加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毕业后一年内工资待遇问题
机关分流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期满并取得毕业证后,可由原单位负责推荐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就业。学习结束尚未就业一年内可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如果毕业后一年内原单位推荐工作三次,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则从第三次推荐工作后停发其工资并不再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并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其人事关系和本人档案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七、经费问题
分流人员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其中,提前离岗、参加学习和培训、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再占用机关编制,一律列入编外管理。上述人员包括辞职、提前退休人员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工资福利费用以及分流人员中辞去公职人员的辞职补助金,提前退休人员增资所需要的经费,分流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收入差额补助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安排。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厅另行规定。

八、其他问题
(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本通知中所提到的“每工作一年”、“每提前一年”指满年(12个月)。不满一年(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二)在区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除政策性接收少量转业军官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人员。机构改革完成后在有空编的前提下确需增人,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三)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参加定员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定员工作结束后由于职位数额所限而未能上岗工作的,按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规定的分法安排去向和相关政策进行分流。
各部门在进行人员分流安排时,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乱开口子、弄虚作假、降低条件、提高待遇。要把人员分流安排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具体办法要求传达到机关每个工作人员,使他们充分了解人员分流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规定,及时做出个人选择,使机关工作人员留的安心,走的愉快,各得其所。
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向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反映。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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