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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 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的意见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5-26
  • 【生效日期】1995-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 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
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的意见

(1995年5月26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名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管理体制的改革,调动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加快了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统筹管理基础教育的责任,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的举办与管理
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办学。
县、乡两级政府对发展基础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完全中学、单设高中、示范性初中和实验小学一般由县办管;一般初中、中心小学由乡办、县乡共管,以乡为主;其他小学原则上由村办或几村联办,乡村共管,以乡为主;初级中学也可以在县上指导下几乡联办共管。省辖市的中小学一般由区办区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街道办事处举办小学。学校的开办、停办、撤销、合并、更名都要履行报批手续。村办小学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农村中心小学、城市小学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初级中学由县人民政府报地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初级中学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完全中学、单设高中由地区行署或市政府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办的中小学仍应继续办好,确需停办的,应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依法进行。申请办学者在具备必要办学条件后,即可按上述程序报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二、各级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招生规模。
2、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省属师范院校的设置方案、发展规模和招生、分配计划;制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细则。
3、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确定中小学收费项目;统筹全省基础教育所需的经费,制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法;制定中小学校舍和设备等办学条件的标准,组织改善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审计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建立用于补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基金,帮助和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4、确定全省中小学学制,制定国颁教学计划的执行方案,选定中小学教材,组织审定全省自编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县(含县级市、区、以下同)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本地区中等师范学校的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3、统筹规划中学的网点布局;统筹本地区基础教育所需经费,组织和推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制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实施办法,组织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切实保证直属学校办学条件和经费开支达到省颁标准;审计、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4、组织、指导本地区中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三)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县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到乡、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的定编定员,教师资格认定、初级职务评审、备案和业务培训提高,公办教师的管理和调配,民办教师的任用和辞退。负责落实提高教师生活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所管的中小学领导干部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3、统筹规划小学的网点布局;统筹并管理本县基础教育经费,根据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原则和项目制定中小学收费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筹措基础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规定;负责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组织改善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并使县直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开支达到省颁标准;审计、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4、统管全县中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四)乡(含镇,以下同)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具体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保证入学率、巩固率达到省颁标准;审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的免予入学、暂缓入学和休学的申请;指导村民委员会抓好本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生活、工作条件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负责统筹民办教师民助部分的报酬;负责本乡范围内小学教师的定编定员、调配和业务培训;负责对所管的中小学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3、负责征收本乡教育费附加,推动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确保乡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按照县上确定的小学网点布局规划,合理调整小学布局;负责使本乡初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开支达到实施义务教育的标准,并不断得到改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财产不受侵占,帮助学校落实学生劳动基地。
4、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使中小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实施义务教育的毕业率和普及率达到省颁标准。
(五)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使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开支达到实施义务教育的标准;协助征收教育费附加,动员学龄儿童按时入学,参与监督学校工作,维护学校财产和学校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各级政府都要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基础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检查、监督、评估、指导下级政府的基础教育工作和中小学学校的工作。
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承担着极其重要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把基础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像抓经济工作那样切实抓好,确保政府行为到位。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县、乡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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