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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2]2号
  • 【发布日期】2002-01-07
  • 【生效日期】2002-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2号2002年1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和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意见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证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今后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依法实行有偿供地范围内的经营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度假村及高级娱乐设施等),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对符合协议出让供地的项目,必须严格做到定价前有专业机构评估,出让时由集体研究出让价格,出让后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各项制度
(一)建立协议出让土地评估制度。今后凡是符合协议出让用地(含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范围的,必须经过评估。对拟出让宗地,由土地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评估机构必须依照基准地价和当地市场情况及土地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操作评估,并出具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土地估价师签署的土地评估报告。
(二)建立协议出让土地地价集体研究制度。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确定,应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鉴于我省尚未出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目前协议出让最低价应按不低于出让宗地标定地价80%的标准确定。城市边缘地区工业用地的最低地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20%。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协议出让价格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在建设用地报件的供地方案中如实反映。
(三)建立协议出让公示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要向社会公开协议出让的程序。对已批准的宗地协议出让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接到批复起15日内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也可通过网上发布。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采用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保留10日以上。
(四)建立协议出让用地的日常管理制度。要加强协议出让合同的管理,各地必须使用由国土资源部新修订并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按全省统一规定编号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受让方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报批资料。出让方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报批资料进行保存,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使他们正确掌握和运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地价技术要求及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行为
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事前从严审查、事后跟踪监督,实施全过程管理。不得随意扩大协议出让范围、减少工作环节,不得私自透露集体决策过程中的情况。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列入执法检查范围,加大督查力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协议出让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政府清理整顿国有土地资产的统一部署,对各地的协议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土地评估机构、人员不按技术要求和职业规定有意压低评估价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对随意扩大协议出让范围、随意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及低价出让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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