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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0]44号
  • 【发布日期】2000-12-03
  • 【生效日期】2000-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2000年12月3日赣府发〔2000〕44号)

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最近国务院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参照通知精神作出相应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下决心解决会议和文件多的问题
(一)高度重视会议和文件多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对精简会议和文件一直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会议和文件仍然偏多,有的部门一年多次召开全省性会议,有的会议与会人员较多,一些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甚至有的未按规定报批就召开会议;一些应由部门自行发文的事项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有些公文照抄照转。会议多,文件多,既造成浪费,也使不少机关和领导干部陷入“文山会海”,不能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影响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省政府强调,要认真对待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坚决改变这种状况。
(二)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高度抓好会议和文件的精简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需要,是树立务实高效行政新风的需要。要把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下决心把会议和文件过多的问题解决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属于部门职能的工作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做好,不可推诿和把矛盾上交,以利于省政府领导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坚决纠正那种“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形式主义做法。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加快实现办公自动化的步伐,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带头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会议和文件精简下来。

二、切实加强管理,大力精简会议
(一)大力减少会议次数。召开会议要讲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因特殊原因确需超过的,在报批时要说明理由。部门内部冠有“江西省”字样、代表省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可以召开全省性会议,但必须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从严控制;其他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召开全省性会议。
(二)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和会期。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开到设区的市,与会代表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因特殊情况需开到县(市、区)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并报经批准,与会代表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不能超过会议代表的10%;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不含报到时间)。部门内部冠有“江西省”字样、代表省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召开全省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会期不超过1天(不含报到时间)。
(三)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应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应报经批准,会务工作由部门负责。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部门会议和为会议发贺信、题词、颁奖或接见会议代表,减少领导事务性活动。严格限制邀请市、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确需邀请的要报省政府审批。
(四)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各部门要在会议预定召开15天之前,将召开会议的请示(含开会理由、会议内容、会期、地点、规模、规格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的全省性会议一律不准召开。部门内部冠有“江西省”字样、代表省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召开全省性会议也要在会议预定召开15天之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会议经费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文字〔2000〕114号)执行。
(五)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属一般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如条件具备,有些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六)大兴勤俭之风,反对奢侈浪费。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尽量减少到外地开会,不得到庐山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不得到涉外高级宾馆开会,会议场所要尽量安排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会议室。

三、认真贯彻《江西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要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上下功夫。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二)要严格控制重复行文和不必要的行文。各部门发文必须注重实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把关,能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的文件,部门如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一般不要转发;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上全文刊登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一般不再予以翻印。对会议议定事项要认真执行,会议的总结报告、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文件的形式转发或印发。凡是能用口头、当面协商或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以及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与问题,不必行文。
(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行文规则行文,控制发文升级。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行文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省政府代呈代转;国务院部门主送省政府部门的文件一律由省政府部门办理,各部门不得要求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成立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发文,除正副职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及其调整均由非常设机构自行发文。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均由主办部门行文通知,通知中冠以“经省政府批准”字样。
(四)要严格控制向下级政府发文。各部门除与下级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发文。经省政府授权,部门可以向下级政府正式发文,文中冠以“经省政府同意”字样。
(五)要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内部冠有“江西省”字样、代表省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六)要积极做好公文协商会签工作。部门在办文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重要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各部门要实行公文办理AB制,坚决杜绝人走文停现象的发生,协商会签办理的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明确意见返回主办部门。
(七)要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数量和发送范围。部门编发内部简报特别是新设机构以及个别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拟新办内部简报,必须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只能办一种内部简报;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办内部简报。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要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凡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

四、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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