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998年6月25日吉政发〔1998〕21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重点
(一)改革的必要性。多年来,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完善,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和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现行粮食流通体制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责权不明、机制不活、管理不善,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吃粮食行业大锅饭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是造成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费用居高不下、亏损挂帐增多的重要因素。必须抓住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状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搞活粮食企业,扭转严重亏损的被动局面,促进粮食生产和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遵循国家提出的“四分开一完善”(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改革思路,通过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划分责权、科学管理、完善价格,逐步建立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府分级负责、企业自主经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三)改革的原则。既坚持保护农民利益,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又兼顾经营企业利益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既坚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方向,又强化宏观调控手段,防止粮价大起大落、暴涨暴跌;既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又强化市县政府的责任,防止大包大揽和撒手不管两种倾向。做到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地方财政四方面利益关系,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搞活粮食流通,实现企业扭亏增盈,把粮食生产优势变成经济优势。
(四)改革中应坚持的基本政策。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但不得拒收。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各级政府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
(五)改革的重点。以扭转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亏损为主攻方向,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内部改革。要转换经营机制,面向市场,自负盈亏。切实做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搞活经营,搞活企业。
二、全面清理整顿粮食企业
(六)摸清底数,找准问题。组织全省审计力量,对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4月份以来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审计,为改善企业管理、堵塞漏洞、保证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七)清理整顿的重点。在全面审计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突出以下工作重点:在面上以粮食亏损大县为重点,在行业上以仓储企业为重点,在内容上以财务、资金、商品、物资、劳动用工和企业内部管理为重点。
(八)坚决查处粮食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省监察厅牵头,政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案组,对审计出来的大案要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查处。具体工作,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尽快付诸实施。
(九)建章健制,实行科学管理。针对企业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起上下连锁、互相制约的严密管理机制。做到企业内部各环节、各岗位的规章制度相互制约,真正从制度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三、理顺现行粮食经营管理体制
(十)政企分开。把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分开,在人、财、物等方面脱钩。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保留省、市、县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但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具有政府职能。
(十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粮食行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政府委托,负责储备粮、定购粮收储计划的下达和销售管理工作;督促粮食收储企业执行粮食收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宏观管理,调剂余缺,调控粮价,保证城镇居民、灾民口粮和军粮的供应;负责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粮食事业单位人事、劳资、财务等行业统计报表工作;负责粮食系统所属企业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粮食主产县(市)现有的粮食收储企业,要依照《 公司法》组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公司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所属企业收储调销储备粮、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面向市场,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十三)市(州)和非粮食主产县(市)因粮食收储任务较轻,原则上不组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企业法》,分别组建实体性专业公司。
(十四)省、市、县三级粮食责权分开。要将现行的粮食责权主要由省级统管改为省、市、县分级负责,即定购粮由省管理,保护价粮由市县管理,地方储备粮由省、市、县分级管理,并承担各自的经济责任。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政府还要分别承担平衡市场、调控价格、宏观指导的重要职责。
(十五)粮食财务收支纳入市(州)、县财政预算。在各项粮食政策明晰到位后,再发生新的亏损,由同级政府承担责任。定购粮和省级储备粮的财务,实行垂直管理,盈亏由省级承担。
(十六)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分开。为强化粮食收购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实现资金封闭运行,必须理顺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改变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混淆的局面。粮食收储企业与粮食加工等附营企业彻底分开,粮食收储企业自身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使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资金从粮油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以及在农发行开户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企业,贷款和存款全部划转到商业银行,所需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择优发放。划转时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粮油加工等附营业务从收储主营业务分离后,人员不再列入仓储企业统计,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业务划开,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成果不再纳入粮食收储企业盈亏范畴。
(十七)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分开。政策性经营是指政府在粮食购销活动中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所采取的宏观调控行为。主要包括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救灾粮、军供粮供应业务。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凡属政策性业务,政府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商业性经营由企业自负盈亏。
四、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十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总的方向是:管好粮食收储企业和粮油供应骨干企业,确保其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放活粮油加工、饲料等附营企业,推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九)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四分开一完善”的要求,积极进行组织创新,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对全省收储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现有省吉粮集团为基础,联结各市(州)、县粮食收储经销公司,逐步组建吉林省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内有活力、外有整体竞争实力的专业性集团公司。具体组建方案由有关部门抓紧工作、认真设计、科学论证,成熟后尽快实施。
(二十)对现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布局进行全面调整。总的原则是:强化粮食中心库的功能,调整中小型粮库的职能,就是集中力量逐步建设一批储存量大、设施先进、吞吐能力强的现代化粮食收储企业,对现有的中小型粮库进行改造,方向是一乡一站,多乡一库。同时,积极探索新的运输方式,发展散装运输,减少搬运环节,压缩费用开支。
(二十一)粮办工业。大中型企业通过股份制改组改造,明晰产权关系,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小型企业彻底放开。大中型企业要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推模式,组建专业化集团。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破产。
(二十二)粮油供应企业。保留骨干,发展连锁,其余放开。根据大中城市军需民用的实际,确定供应规模,保留一批骨干粮店,实行连锁经营。其余粮店采取多种方式,放开搞活,转制经营,自谋出路。
(二十三)其他各类国有粮食贸易公司、经销公司等,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其经济实力、资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可分别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彻底放开,实行民营。
五、完善价格机制
(二十四)按照国家对粮食价格改革总体要求,我省粮价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二十五)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要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主要由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承担经营风险。
(二十六)在市场粮价过低时,为保护生产者利益,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玉米、水稻)收购保护价,收购保护价应根据粮食生产成本、市场走势、企业经营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使农民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
(二十七)在市场粮价过高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相对稳定,根据国家确定的限价原则,由省政府制定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同时,各级政府要及时抛售定购粮和地方储备粮,调控市场,平抑粮价。
(二十八)继续稳定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收购价格按国家要求由省里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定购粮要相对集中在一定时间内收购,收购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要保持稳定。1998年粮食定购价格由省政府参照上年及毗邻省区的水平制定。
六、转换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二十九)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在管理人员使用上,形成民主推荐、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机制;在劳动用工上,形成择优录用、奖勤罚懒、能进能出的机制;在分配制度上,形成效率优先、多劳多得、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在企业经营上,形成严细管理、灵活快捷、突出效益的机制;在资产运营上,形成规范运作、消耗补偿、保值增值的机制。
(三十)取消企业干部身份,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实行能上能下的聘任制度,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三十一)打破工人的所有制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合同制,竞争上岗,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续聘或解聘员工。要把职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改革现行工资制度,职工现有工资一律作为档案工资留存,实行岗位效益工资。
(三十二)为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流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本着先进、合理、科学的原则,省制定粮食收储企业费用考核标准,作为企业费用开支的控制指标,不得突破。
(三十三)大力推广邯钢经验,把市场机制引入企业,按照市场要求建立起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机制。以粮食企业平均先进水平为目标,实行定额管理,把费用的各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经营环节和人头。
七、实行下岗(转岗)分流减员增效
(三十四)为搞活企业,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全省粮食系统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分流人员10万人,实现减员50%的目标。在已经分流2万人的基础上,1998年和1999年要完成分流8万人的任务。
(三十五)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和劳动定额管理。按照减员指标,同比例核减工资总额,不得突破。
(三十六)坚决清退临时工。从1998年起,除产区沿线收储企业在工作旺季可雇用少量装卸工外,其他企业和岗位的临时工全部清退。
(三十七)妥善安置下岗人员,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积极组织再就业。不允许搞提前预退、轮流上岗和带钱带粮分流。新办粮食企业和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要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的再就业工程之中。
八、积极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三十八)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不压等压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稳定市场、稳定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十九)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省内加工企业和其他用粮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积极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在新粮上市期间,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原料基地范围内收购粮食,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代购,但只限自用,不能倒卖;省外用粮单位不允许到农村直接收购,可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
(四十)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要以省玉米批发市场为龙头,以梅河大米、太平川油脂油料等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以市县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建立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的三级粮食批发市场网络。网络内的批发市场实现计算机互联,由省工商局统一核发市场登记证、统一合同用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监管。各级粮食批发市场要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结算方式、统一公布信息,形成立足吉林、服务全国的开放、竞争、有序的全省粮食大市场。
(四十一)要注意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省内批发市场要与国际国内一些大型批发市场联网,定期预测粮价走势,及时反馈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十二)完善促销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顺价销售、保本微利、不发生新的亏损的原则,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协调销售价格,发挥整体优势,绝不允许逆向运作,压价倾销。
(四十三)粮食企业要努力开拓市场,拓宽销售渠道,与外省销区和省内用粮大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创造宽松环境,吸引销区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粮食流通和仓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跨地区的粮食企业集团,使其在区域间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十四)进一步放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开展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和个体粮店发展粮食零售业务。
九、改革的配套措施
(四十五)清理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国家审计署等八部门《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审发〔1998〕119号)精神,组织审计、财政、农发行、粮食等有关部门,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全面清查审计,查清数额,分清财务挂帐的成因和责任,为消化挂帐提供依据。新增财务挂帐的清理范围、对象、内容和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六)多渠道消化新增财务挂帐本金。按国家规定,经审核确认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本金由粮食企业税后利润逐年归还。对国家不予停息的挂帐利息,由企业摊入当期损益自行消化。本金由企业自筹资金偿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帮助企业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挂帐本金的方案和措施,督导落实,按期消化挂帐本金。
(四十七)全面清理回收不合理资金。对粮食系统内调拨粮油发生的欠款,由省粮食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组织专门队伍,统一清欠。对国有粮食企业以外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欠款,由各级政府负责逐一定出还款计划,在1年内收回。对粮食系统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资金占用要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限期归还。对企业领导及职工欠款,由粮食部门负责,在1998年底之前全部清回。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清欠过程中可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欠款责任人实行离职清欠,清欠期间停发工资,清不回来的不再安排工作;责任不清的,由企业组织专门人员清理,也可聘请有关执法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协助清欠。
(四十八)分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调控粮价、保护农民利益的关键性措施,省、市、县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风险基金规模。基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在粮食企业实现销售毛利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后提取一部分,在上缴所得税超基数中转入一部分。其中销售毛利提取部分,根据粮权列入各级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用途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各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四十九)从1998粮食年度起,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管理。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做到钱随粮走,及时结算,互不拖欠。对粮食收储企业因销量下降不能弥补的费用开支,先由农业发展银行通过财务帐户垫付。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防止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十)对现有老库存粮食(定购粮、保护价粮),各市、县要按顺加作价的原则,积极促销泻库,降低亏损,减轻企业压力。老库存粮食盈亏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
(五十一)从1998年秋粮收购开始,执行国家粮食储备局、技术监督局去年颁布的粮食收购质量检验标准。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常年均衡出售商品粮,同时搞好宣传,强化农户降水措施,提高粮食等级,增加农民收入,减轻企业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五十二)各相关部门要为粮食改革和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支持企业做好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税务部门要在政策上扶持国有粮食企业发展附营业务,对粮食企业经营保护价粮免征增值税;财政、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帮助企业搞好转向经营;各地要使粮油加工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享受有关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兼并的各项政策。
(五十三)积极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在粮食结构调整上,要积极创造条件,多发展一些适销对路、价值较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杂粮、杂豆和高油、高糖、高赖氨酸等特用玉米和专用玉米的生产;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上,要改单一的用粮型结构为粮-经-饲三元结构,积极发展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
(五十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积极发展畜牧业、林果业、特产业和蔬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充分利用粮多、农副产品和畜产品多的优势,搞好加工转化,实现多层次增值。
十、切实加强粮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十五)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粮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大事,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原则,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为连带责任人,党政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十六)建立粮食改革领导组织。省里由王云坤同志任组长,陈玉杰、王国发、杨庆才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计委、农委、粮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审计厅、物价局、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厅、工商局、社会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也要相应成立改革领导组织,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本地的改革实施工作。
(五十七)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期间,各县(市)主管粮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县(市)长专抓粮改工作,也可兼任粮食局长。
(五十八)为推动粮改工作深入开展,省、市、县抽调力量组成工作组,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认真督查、沟通情况、具体指导,确保粮改工作扎实、有效、健康进行。
(五十九)为总结经验,指导工作,省、市、县都要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粮改方案,为全面铺开做好准备。
(六十)本实施意见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粮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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