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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9]39号
  • 【发布日期】1999-08-09
  • 【生效日期】1999-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8月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1999年6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和全省清理整顿“五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对我省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小水泥厂、小玻璃厂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发展,造成产品结构不合理,总量过剩,污染严重,能源和资源大量浪费,一些质量低劣的小水泥、小玻璃产品混入市场,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全省现有水泥企业230户,设计生产能力1030万吨,其中属于国家规定取缔的无生产许可证水泥生产企业有83户,生产能力58万吨;属于关闭或淘汰的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有39户,生产能力达94.2万吨。全省现有玻璃厂11户,设计能力571万重量箱,其中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的小平拉生产工艺企业有10户,生产能力121万重量箱。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淘汰土窑生产水泥;1997年底淘汰窑径小于2米(含2米)即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2000年底淘汰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1997年底淘汰20万重量箱以下(含20万重量箱)小平拉玻璃生产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规定,对“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关闭或淘汰。
3.《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8〕527号)和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规定,1997年6月5日以后,不再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并严格限制现有水泥企业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目标
经核实并报经国家批准,我省将在今明两年内取缔和淘汰技术落后的小水泥企业122户,生产能力150.1万吨,小玻璃企业10户,生产能力121万重量箱。
1.水泥工业。1999年目标:取缔83户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小水泥厂,关闭已公布收回生产许可证的小机立窑小泥厂20户,合计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98.5万吨。2000年目标:关闭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小机立窑小泥厂19户,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1.5万吨。
2.玻璃工业。1999年目标:关闭小平拉平板玻璃厂7户,生产能力73万重量箱。2000年目标:关闭小平拉平板玻璃厂3户,生产能力48万重量箱。

四、实施步骤
全省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
2.实施阶段。根据省上确定的取缔、关闭、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名单,各地(州、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在8月10日前向有关企业下达取缔、关闭、淘汰通知单。1999年底前确保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做好明年清理整顿工作计划的安排。
3.检查验收阶段。有关地(州、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年底前对实施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将实施情况书面上报省政府。

五、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清理整顿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搞好协调配合,同时做好被淘汰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经贸委、省建材局共同牵头协调,各地(州、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建材局负责配合省有关执法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为搞好我省的清理整顿工作,省上成立甘肃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工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建委、省乡镇企业局、省建材局、省工商管理局、省环保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电力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也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2.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各级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金融、电力以及建设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明令淘汰的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银行不予流动资金贷款;对禁止新建、扩建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不予审批,银行不予贷款,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对明文规定禁止用于工程建设的建材产品,特别是取缔、淘汰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产品,严禁建设单位采购和使用。
3.严格实施新的《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国家标准。通过实施国家新标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4.清理整顿期间,坚决禁止新开工水泥、玻璃建设项目。
5.积极引导企业间的联合、兼并,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建材行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对淘汰企业中有条件转产为新型建材及制品或其他产品的企业,请当地政府和金融部门给予财税、信贷支持。
6.设计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接受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的设计和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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