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1999〕216号1999年11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防空法》及《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人防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国无防不立,忘战必危,有备无患”的思想,依法搞好人防工程建设,不断增强城市的防灾抗毁能力。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执行《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过程中,要主动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责任。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原来制定的与《防空法》及《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应立即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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