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4日 辽政发〔1998〕29号)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再就业岗位,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现就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已经聘用或拟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其聘用岗位可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顶替的,一律改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不得再聘用退休人员。
二、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包括中直驻辽单位)。在批准的聘用期限内,被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疗费等有关待遇原支付单位停发,均改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聘用期满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原单位方可恢复支付其有关待遇。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必须在8月1日前停止聘用退休人员或按本通知为其聘用人员办理好各种手续。
四、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已经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均应执行本通知。
五、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各自权限,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各市须根据情况对聘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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