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7部门 《辽宁省会计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7部门
《辽宁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政办发〔1999〕35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体改委、编委办、审计厅、国资局、人事厅、工商局制定的《辽宁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7月27日
辽宁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协字〔1999〕37号),保证全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事务所的现行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会计市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原则是:促进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恪守职业道德,提高风险意识,遏制作弊造假,提高执业质量;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的因素,合理处置资产;坚持脱钩改制条件、明确政策、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促进事务所联合和重组,使之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
(一)脱钩改制的范围
辽宁省境内所有事务所(不含中直事务所和已脱钩改制的事务所)。
(二)脱钩的内容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必须与挂靠本单位的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4个方面进行脱钩。
1.人员脱钩。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原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事务所一律划出事业单位序列,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收回,原核准的机构规格及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作废。
2.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3.业务脱钩。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执业。
4.名称脱钩。事务所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事务所可根据实际自选其一。
1.合伙制事务所。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事务所。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脱钩改制中的资产处置
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应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产权界定后,进行资产处置。
(一)资产清查与财务审计
1.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协商确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日期,此日期作为以后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2.由挂靠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隶属本单位的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通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要查清事务所全部资产的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违反法规的问题。
(二)产权界定
1.事务所国有资产的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2.产权界定工作由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挂靠单位内设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
3.对挂靠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开办资本金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或用全民所有制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4.对挂靠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事务所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5.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资产处置
1.对事务所中的国有资产和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以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2.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由改制后的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
3.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事务所,其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已经完成住房制度改革,没有住房遗留问题的事务所,应将结余的职业住房基金上交挂靠单位。
4.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负债性基金,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事务所与改制前事务所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四)挂靠单位应监督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负债性的各项基金,错提的应予以纠正。
挂靠单位从事务所收取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应计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并及时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五)经过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后,有净资产的事务所,经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协商,可以留给事务所从业人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
(六)挂靠单位要与事务所签订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对资产处置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四、人事管理及其他
事务所实行整体脱钩改制。脱钩改制期间,要保证原有人员的稳定,避免人才流失和从业人员下岗。
(一)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人员的去留及原属挂靠单位后在事务所离退休的人员管理,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并妥善解决。
(二)原事务所在编人员继续留任工作,如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从事务所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或净资产中解决。
(三)改制后事务所的职业从业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由省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签证,原则上改制后一年之内不准辞退原在职人员。
(四)事务所在职从业人员和经与挂靠单位协商继续留在事务所的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至省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脱钩改制后事务所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暂由挂靠单位代管,待条件成熟后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归属关系。
五、改制后事务所的设立
(一)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合伙制事务所的设立按照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的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第110号)执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合伙制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要求职龄内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注册资本金额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2.有限责任事务所设立的条件按照财政部《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执行。
(二)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1.为保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改制初始首席发起人,由挂靠单位协助事务所采取民主协商形式产生。首席发起人必须是注册会计师。首席发起人确定后,首席发起人与挂靠单位协商确定其他发起人,并应征得事务所半数以上注册会计师的同意。
2.在有限责任事务所执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均可作为出资人;已取得注册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事务所专职人员也可以作为出资人。
合伙人、发起人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年限的界定,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3.合伙制事务所由合伙人出资;有限责任事务所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出资,其出资比例、金额应在事务所章程中明确规定。
(三)有关年龄的规定
有限责任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和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发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因特殊需要,有高级财会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和发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事务所的名称
改制后,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名称后面要冠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例如辽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事务所要冠以“合伙”字样,例如沈阳××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六、脱钩改制的时限和步骤
(一)时限
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外,全省其他事务的所必须在1999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脱钩改制报告和有关资料。1999年11月30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事务所一律予以注销。
(二)步骤
总的要求是,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脱钩工作和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1.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就脱钩内容进行协商,制定脱钩改制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内容、步骤和时限;
2.确定改制组织形式、首席发起人和发起人、出资人;
3.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
4.事务所向挂靠单位提交脱钩改制申请及有关事务所设立的文件资料;
5.调转人员档案;
6.事务所向省财政厅提交脱钩改制申请及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相关资料,并抄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7.由省财政厅审批后,事务所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设立手续。
七、脱钩改制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郭廷标副省长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如下: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闵春辉、省财政厅总会计师成刚、省审计厅副厅长孙成廉、省体改委副主任霍连升、省人事厅副厅长尹布民、省编委办副主任薛立志、省国资局局长王凤岭、省工商局副局长吕兆福、省国税局副局长王春甫、省地税局副局长张德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何新川。联席会议负责脱钩改制工作的部署及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脱钩改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何新川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组成。
各挂靠单位也要明确由分管领导和单位内有关部门、事务所负责人组成工作力量,负责抓好本单位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八、报送脱钩改制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事务所向挂靠单位提出脱钩改制的申请;
(二)挂靠单位的批复;
(三)中介机构对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报告;
(四)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挂靠单位内设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对事务所产权界定的确认意见;
(五)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签署的资产处置协议;
(六)人事关系转至省人才服务机构的证明;
(七)事务所向省财政厅提出脱钩改制的申请;
(八)按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的试行办法》和《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事务所的合并、联合与重组
在事务所脱钩改制过程中,鼓励事务所就近就地实行合并或联合。根据当前全省会计中介机构“所多师少”的实际情况,在这次脱钩改制中,防止一家事务所分立为多家事务所。近期内县级市原则上可以保留两家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其他县原则上只保留一家事务所。由各县分管财政、审计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务所的合并和联合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按照有关办所条件的规定,再适当扩大事务所的数量规模。
鼓励事务所实行联合,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紧密型集团化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市场竞争。提倡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社会信誉好的事务所与国际会计公司和国外大型会计事务所进行合作,与其达成协议。经批准成为其成员所的事务所,可以保留自己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国际会计公司和外国大型会计事务所的名称。成员所以中国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财政厅
省体改委
省编委办
省审计厅
省国资局
省人事厅
省工商局
19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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