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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82903
  • 【发布文号】新兵党发[1998]13号
  • 【发布日期】1998-06-26
  • 【生效日期】1998-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试行)
(1998年6月26日新兵党发〔1998〕1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对切实做好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当前兵团出现部分职工下岗的现象,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多年来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促进兵团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应尽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因此,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做好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振兴兵团经济,再造兵团辉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强宏观调控
中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两个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兵团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发展,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来规划实施,计划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1998年力求要有突破性的进展,要达到的工作目标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运转正常,资金到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各项主要政策得到落实,并取得好的效果;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并使再就业率达到50%。
做好兵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加强调控”,重点是兵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亏损企业。各师(局)、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围绕落实兵团提出的目标,把握工作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使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
(二)兵团现有国有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承担起社会责任,从大局出发,做到“先挖渠、后放水,先分流、后下岗”,立足多分流少下岗、随时下岗随时分流,妥善安置本企业的下岗职工,不能不负责任地把他们全部推向社会。
(三)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职工下岗不能放任自流。要充分考虑企业、社会和职工个人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有计划、有比例、有组织地进行,并按隶属关系报批。下岗职工在50人以下的要报经师(局)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兵直单位报兵团劳动局)。50人以上的报主管师(局)批准;兵直单位经兵团劳动局审核,报兵团批准。
(四)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谁下岗谁不下岗,不能经理(厂长)一人说了算,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企业在拟定职工下岗方案时,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按隶属关系申报核准后组织实施,切实做到公平下岗,竞争上岗,使下岗的人服气,在岗的人有压力。
(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制定一些保护措施。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有一方下岗后,在没有分流安置前,另一方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因工致伤、致残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获得全国和兵团(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军烈属;归国华侨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下岗。
(六)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兵团范围内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七)要严格控制非城镇户口人员的调动使用,合理调控农村(场)劳动力到国有企业务工,使国有企业腾出岗位安排下岗职工。凡违反规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按有关规定交纳再就业基金。
(八)对接近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要严格控制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按照中央规定,兵团只准许“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破产企业和兵团纺织行业有压锭任务企业中的两个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各师(局)、各有关部门(行业)不准擅自扩大范围,不得随意开口子,不允许对下岗职工实行买断工龄。
(九)明确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正确区分下岗、失业和分流的概念。下岗职工是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失业是指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滞留在社会上的人员;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分离出来。各师(局)、各有关部门(行业)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按照这个口径来掌握。

三、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方式,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党政部门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支持。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可由现有科室代管,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为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师(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到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一是负责对下岗职工进行登记管理,并发放基本生活费;二是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三是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按月将变动情况报告劳动部门;加强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获得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兵师(局)两级直属的国有工交建商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可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合同期满后,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由于本人原因而下岗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有关规定已办理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的不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基金,做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资金来源。再就业基金按照“三三三制”的原则,由企业承担1/3,财务预算安排1/3,企业保险金中调剂1/3构成。财务承担的部分,由兵、师两级财务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解决,失业保险金承担的部分由失业保险机构解决。凡有能力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其费用由企业全部承担;确有困难的,财务可给予适当补贴。
(四)财务预算安排和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的资金,由财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拨付:1、由企业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兵团规定的统一标准提出用款申请;2、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劳动部门核准;3、由劳动部门向财务部门出具证明,财务部门据证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一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户,专门用于再就业基金的划入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发放,并实行封闭运行。再就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审计、工会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各级财务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保障的专项资金。
(五)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下岗职工的日常门诊费、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培训及其它有关安置费用。
(六)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下列标准实行基本生活保障:1、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第一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年为70%;第三年为60%;2、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统筹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或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管理协议,并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七)兵团在国务院确定为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企业和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试点企业以及兵团纺织行业的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千方百计帮助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解决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帮助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因此,各师(局)、各有关部门(行业)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坚持企业安置、行业调剂、社会帮助、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和政策扶持,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一)企业可实行“退二进三”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和其他有利条件,大力发展三产,发展多种经营,尽可能较多地分流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
(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内部的劳动力管理,统筹对下岗职工在行业内各企业之间进行余缺调剂安置。各类经济实体和新建扩建企业,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必须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收录用下岗职工。
(三)企业可利用国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实行“退二进一”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鼓励下岗职工到团场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或到团办企业就业。企业按兵团制定的优惠政策可集体组织下岗职工到团场承包土地以及从事农、林、牧、渔生产,也可动员职工自己到团场承包土地和养禽养畜。凡下岗职工开垦荒山、荒水、荒滩,3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工资和保险福利有关待遇按《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执行新党发〔1996〕1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1996〕38号)文件执行。
(四)企业应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劳务输出。劳务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双方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劳务输出期间,劳务人员的收入及保险福利费用承担比例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五)企业应积极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广开就业门路,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由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和本人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与企业解除下岗协议和劳动关系,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
(六)要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吸纳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凡下岗职工占本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的企业,可兴办劳服企业,对安排下岗职工达到30%以上的劳服企业,劳动部门免收劳服企业管理费。劳服企业生产管理经营场地(土地开发另有政策的除外),土地管理3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若改变使用土地用途兴办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无偿给予变更登记,有关工商税收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对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按职工本人下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退养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待遇,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有压锭任务的棉纺企业两个特殊工种的下岗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八)下岗职工到团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务工的,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原单位可与其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为其保留劳动关系3年,同时用工单位要为下岗职工签订《务工协议》,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为其保管个人档案,代办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免收3年的寄存档案管理费。
(九)企业对下岗期间怀孕的女职工,延长下岗期限至哺乳期满。下岗期间休产假的,产假期间按规定发给工资。下岗职工在下岗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中、小学)学杂费应减免或减半。
(十)鼓励下岗职工从事商业、饮食业、旅游业、物业管理、钟点工、家庭手工业和家政服务(提供清洁、接送儿童、维修水暖等)等各种临时性工作,开展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当地的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建设,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协助办理有关经营手续。下岗职工经企业批准,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的收入归己。
(十一)允许下岗职工停薪留职。自愿停薪留职的下岗职工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企业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不发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等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5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距合同期终止日不满5年的停薪留职期限到劳动合同终止为止。停薪留职期间与其他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解除停薪留职协议和劳动关系。
(十二)支持企业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搞生产自救,兴办经济实体,发展集体、私营和个体经济。按新党发〔1998〕11号文件规定:“凡下岗职工个体从事一、二、三产业的,可持下岗职工《下岗证》办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凡以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申请从事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三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由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十三)下岗职工三次不服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上岗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解除劳动关系。

五、加大兵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要加大对兵团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在兵团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全面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兵团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有序流动创造条件。
(一)为促进下岗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就业,解除其后顾之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均按兵团已制定下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兵办发〔1998〕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试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兵发〔1998〕39号)执行。下岗职工不论在何种所有制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均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兵团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由兵、师(局)失业保险机构收缴,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务专户管理。
(四)职工在下岗期间和在岗职工同等享受本企业的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下岗职工被分流安置或下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在原企业的住房,已购买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或愿意购买产权的,可按政策购买全部产权,未购买的,可协议保留、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快兵团各级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一)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兵团各级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兵团特色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兵团各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就业的经费,由各级财务部门核拨。
(二)各师(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化信息网络,为下岗职工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各级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情况统计,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收集、发布各类用工信息,汇总编制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计划,定期组织举办下岗职工再就业专场会,为下岗职工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城镇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同时,要对各类用工单位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严格规范用工制度,并鼓励用工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劳动政策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下岗职工。
(五)要加强对兵团各级劳动力市场、劳务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六)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兵团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下岗职工职业指导计划,统筹安排和组织下岗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实行在国家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利用现有的场所和设备,针对下岗职工的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强化对下岗职工的就业训练,使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率达到60%以上。对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各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一大优势,也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的重要法宝。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从事再就业工作的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要“换位思维”,设身处地为下岗职工着想。市场无情人有情,要做到“无情调整,有情操作”。企业领导干部尤其是亏损企业领导干部,要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下岗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经常性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带头过紧日子。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下岗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摒弃“等、靠、要”的思想,树立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择业观念,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八、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兵团各级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各有关部门(行业)必须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一)为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兵团和师(局)须成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和经贸委组织实施。要建立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分工明确,人员到位,组织落实,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各级党委和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以及分流安置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对工作成效大,政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消极、措施不力、相互推诿扯皮的部门和个人,要严厉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实行再就业工作“一票否决制”。
(三)层层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兵团再就业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1、企业责任
(1)加强本单位下岗职工管理,按规定做好职工分流及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发放《下岗证》工作,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
(2)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转岗培训,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定期向下岗职工公布就业信息,积极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和行业间、企业间余缺调剂。
(4)做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劳服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
2、行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责任
(1)建立和完善行业(产业集团)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成立行业(企业集团)再就业指导中心,帮助企业疏通分流渠道,开展调剂安置工作,保证本行业内当年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60%以上。
(2)下达并制订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年度指标及奖惩办法。
(3)认真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下岗职工职业指导,统筹安排本行业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工作。
(4)按规定向兵团劳动局报告本行业下岗职工变动情况。
3、各有关部门责任
(1)兵、师两级的劳动部门和经贸委主要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再就业基金的使用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再就业基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督。教育、土管等部门要分别负责落实下岗职工子女入学、入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使用土地的优惠政策。
(2)兵、师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税务、城建、银行等部门协调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优惠政策。
(3)兵团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组织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不同形式的活动,探索就业服务安置下岗职工的新路子,加强对下岗职工进行自立自强和择业观念的教育,并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配合兵团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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