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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2〕63号文件 对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岛市
  • 【发布文号】青政办发〔2003〕9号
  • 【发布日期】2003-01-29
  • 【生效日期】2003-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2〕63号文件 对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2〕63号文件
对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9号)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64号文件对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搞好对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的清理检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的高度来认识这次清理检查的重要意义,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切实做好清理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全面清理和检查工作。要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检查的重点是2000年1月1日以来,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建楼堂馆所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私人住宅、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都要写出清理检查报告,于2003年2月20日前报市监察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治本措施。全市的清理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农业局、财政局、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检查清理工作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上报,问题突出的要及时报告市监察局。2003年2月25日前,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凡存在问题隐瞒不报、不进行自查自纠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在清理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在认真纠正存在问题的同时,研究治本的对策和办法,确保中央、国务院自1997年以来颁布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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