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用电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用电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29日武政〔1998〕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电力的正常供应直接关系到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今年以来,由于企业欠缴电费而引发的供电部门停限电现象较为频繁,已成为制约全市经济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供用电工作,妥善解决企业欠缴电费问题,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电力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供用电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各用电单位和居民用户要进一步增强用电缴费意识,自觉按照《 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电费。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欠费单位要大力支持供电部门的工作,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电费回收工作,以保证电力企业的正常营运。供电部门要从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牢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耐心细致地做好供电工作,保证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电力需要。
二、加强电费催缴征缴工作。各欠费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照《 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尽快清缴欠费。各欠费单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协调欠费单位和供电部门签订近期清缴欠费协议,制定供电措施,督促欠费单位认真执行清缴欠费协议,按时结清当月电费。对拒不与供电部门签订清缴欠费协议、故意拖欠电费不还、以及不切实履行清缴欠费协议的单位,供电部门可依法不予供电。
三、明确做好供用电工作的原则。供电部门在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用电的同时,对欠费单位停限电必须遵循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因势利导、控制影响的原则。对关系城市形象的窗口单位和特殊行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后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环境污染及连续生产重要设备损坏且长期难以恢复的单位,涉及抢险救灾的大型电力排水泵站,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单位,要重点做好供用电工作;对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制定和切实履行清缴欠费协议的单位,要支持用电;对困难企业下属单位有效益,愿意清缴电费的,要分别处理,灵活供电;对故意拖欠电费不还,需实行停限电的企业,也要审慎稳妥地进行,并保证其职工生活用电。
四、切实保证居民生活用电。供电部门对欠费单位实行停限电,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电。生产用电与职工生活用电未分开的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将生产用电与职工生活用电分开;对市属特困企业,供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施工,充分体谅企业困难,尽可能地降低有关施工成本和费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施工电源供应拆迁还建户居民生活用电的,有关开发商应尽快筹措资金,完善拆迁还建户居民用电;一时缺资金、施工用电与拆迁还建户居民生活用电难以分开的,如负荷不足或欠缴电费,要立即停止施工,将施工电源的负荷全部转供还建户使用,以优先保证还建户居民生活用电。对擅自动用供电设施,故意扩大停电范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而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完善停限电程序。供电部门要控制使用停限电手段催收电费。如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在采取停限电措施前,认真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不受影响。对市属重点用电单位和生产用电与职工生活用电未分开的单位实施停限电催费措施,要提前7天报市经委备案,并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在停限电前1天,要再次通知欠费单位做好准备。当欠费单位有清缴电费的积极举措时,供电部门要因势利导,多做工作,尽量不采用停限电措施,妥善解决企业欠缴电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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