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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12号
  • 【发布日期】2000-01-14
  • 【生效日期】2000-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2号2000年1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0〕11号)精神,决定从今年1月至7月底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这次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一是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二是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对涉及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三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四是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凡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经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对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清理整顿期间,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企业经营行为。六是整顿交通秩序,改善营运环境。重点解决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创造条件,尽可能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提供方便。

三、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我省清理整顿工作,省成立“江苏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正常例会制度,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各有关部门按现行职责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组织实施工作。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办公室的设置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开展这一工作,推进清理整顿顺利实施。各市要在2000年1月25日之前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实施方案等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7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中旬以前,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实施计划和步骤,开展宣传活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2月下旬至5月底,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二是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取消各类“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继续收取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三是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的复审,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工作。
(三)自查巩固阶段。6月至7月,各市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
(四)验收总结阶段。7月底前,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省统一组织抽查。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进行工作总结,迎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抽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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