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 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4-08
  • 【生效日期】1996-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 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
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意见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吉政办发〔1996〕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加强种子工作,促进种子事业发展,对于把我省建设成为粮食大省、畜牧业大省、农产品加工业大省,进而实现农村经济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加强对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收取和管理,有效地防御自然灾害和调控种子市场,保证农业用种需要,促进“三大一强”省目标的实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意见

为了抗御自然灾害,丰年储种,灾年使用,有效地调控种子市场,保证全省种子供应,现就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每年解决100万元;
(二)种子经营单位每年从税后留利中拿出三分之一;
(三)在种子经营销售过程中价格外加价收取一部分。

二、收取办法
(一)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是在省里统一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再另行加收。
(二)种子储备风险资金自1996年开始收取,暂定3年。
(三)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由种子生产单位负责收取,原种每公斤加收0.40元,杂交种每公斤加收0.20元,在种子销售过程中只能收取一次,不准层层加收。

三、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储备种子转商损失;
(二)用于储备种子贷款贴息;
(三)用于弥补生产种子受灾损失;
(四)用于平抑种子价格,弥补高来低走损失,稳定种子市场。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权限
(一)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种子储备风险资金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二)种子储备风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使用。通过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储备风险资金,40%上交省种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其余60%连同企业税后利润的三分之一由收取单位自行管理。
(三)种子储备风险资金在使用时,要经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种子管理部门审核,经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五、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种子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或处罚。严重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取的;
(二)不按规定上交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不设专户储备的;
(五)列入经营利润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