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人防工程易地 修建费等五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人防工程易地
修建费等五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8年11月11日陕政发〔1998〕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1998年8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决定恢复《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涉及企业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陕政发〔1998〕3号)中宣布取消的五项收费项目,即“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公路损坏(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即铁路货物治安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文化市场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等五项收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恢复征收,其标准和征收范围按原规定执行。从取消之日起至本通知发布前不再补收。
二、以上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行政)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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