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污染 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污染
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199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184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发挥使用效益,实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立的环境治理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昆明市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职员评估报告中“对滇池流域的水质最有威胁的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给予财务资助”、“对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资金相对较小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建立工业污染控制基金给予支持”等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保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及我国对世行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内资金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的资金筹措:
(一)世行贷款500万美元(按美元:人民币=1:8.40计算,折合人民币4200万元);
(二)国内配套资金按世行50:50的比例要求为人民币4200万元,分三年注入(1997年至1999年),每年1400万元。配套资金多渠道筹集,其中:
(1)省级700万元/年(利用每年安排的省环保专项资金解决);
(2)昆明市700万元/年(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解决);
(三)小额贷款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企业的违约罚金罚息收入等。
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昆明市辖区内的市、县、区企业事业单位)
(一)滇池流域内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昆明市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四)以治理污染为主的推广清洁生产的技改项目;
(五)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转产企业的技改项目;
(六)区域内污染集中的治理项目。
滇池流域内的上述项目优先考虑。
第五条 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二)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三)符合《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01年规划》和《滇池保护条例》;
(四)项目经过技术和经济论证,切实可行,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总投资在120万美元以下;
(六)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七)委托银行核实及证明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债务清偿率应大于1.4,有可靠的还贷担保。
第六条 昆明市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项目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三)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意见;
(五)贷款企业缴纳排污费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市项目办为小额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项目的筛选、初审、报批、管理及评估。
昆明市项目办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昆明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如果有征地需求,则须按照世行的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审查批准的项目,由财政局负责承借和转贷及签订贷款合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转贷过程中不得改变省财政厅确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必须保证小额贷款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内容;如果发生挪用行为,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权收回贷款并按日息4‰对挪用部分加收罚金。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市项目办、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的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市财政局有权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及企业每年2月10日前应向市项目办报送年度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会计报表及其它项目办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项目办于每年2月15日以前,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写出全市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查。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的贷款和转贷条件:
(一)小额贷款美元部分的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与世行标准利率挂钩。为世界银行标准利率再加上不低于1.5%的利率。人民币部分按低息贷款运作;
(二)对已经签约但尚未提款的贷款部分,按0.75%收取承诺费;
(三)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为3至5年,含1至2年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利息和承诺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小额贷款的贷款以美元和人民币两种币种发放(外币不少于贷款额的一半,鼓励使用外币),还本付息按贷款币种计算,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五)小额贷款流向:
1、市级项目单位:云南省财政厅--地、州、市财政局--项目单位;
2、小额贷款的提取采用“报帐制”。
第十六条 昆明市辖区的小额贷款项目,由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审查批准的项目,签订贷款和转贷合同;并根据用款计划及工程实施情况,划拨款项。
第十八条 贷款单位必须按合同按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除照收贷款利息外,按1.5‰的日息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的财务每年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由原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峻工验收;峻工验收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接受世行年度运作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需要修改补充,由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项目办联合提出修改方案,报昆明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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