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 〔1998〕3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
〔1998〕3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1998〕115号1998年12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3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政企分开,建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一)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各地市县粮食局是同级政府管理粮食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参与粮食经营,不再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服务。包括:围绕农业强省建设,调查研究粮食生产、流通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同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粮食流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国有粮食企业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反法纪、违反政策的行为;负责粮食市场建设,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粮食市场,进行粮油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粮价监控,保障粮食有序流通;搞好定购粮、保护价粮与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收购、管理和供应,做好地区间余缺调剂,保证粮食市场稳定;负责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对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定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管理所属国有粮食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培训本地粮食干部、职工,加强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行业文明水平。
(二)建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本着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组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建立营销联合体或联合销售公司,合力对外,形成营销整体优势,集中力量扩大粮食销售。同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乡(镇)粮库(站)为单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要求,选择海伦、庆安、孙吴3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县(市)进行组建粮食收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积极探索实现政企分开,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新机制的有效途径。试点工作由省粮食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取得经验后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一)各行署、市、县政府要逐级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把它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地市要纳入省目标办考核,县(市)要纳入地市目标办考核。专员、市长、县长要对发展粮食生产,落实定购任务,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负责;对搞活粮食流通,扩大粮食销售,搞好加工转化,发展过腹增值负责;对管好管住粮食收购市场,规范批发交易行为,放开搞活零售市场负责;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地方再就业工程体系负责;根据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亏损,如发生亏损,由所在行署、市、县政府负责。各地市县粮食周转库存量是本地顺价销售的最低工作目标,必须完成。要加强对粮食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做好下岗职工托管、培训和再就业引导工作,并确保托管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从1999年起,全省粮食定购任务由40.8亿公斤调减为31亿公斤,调减24%(其中小麦由8.9亿公斤调减为2亿公斤;水稻保持7.5亿公斤不变;玉米由14.72亿公斤调减为14.5亿公斤;大豆由9.68亿公斤调减为7亿公斤)。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按品种、按数量完成,不得加保购系数。各地市以及省农垦总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调整后的粮食定购任务,由省计委、粮食厅另行下达。
(三)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与地方匹配比例,属地方匹配部分,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开支中优先安排,确保粮食超储库存和省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四)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完善批发市场交易服务功能。凡是没有建立粮食批发市场的县(市)都要抓紧筹建,以适应搞活粮食流通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批发市场服务功能,开展代结算、代运输、代保管业务;抓紧实现微机联网,提供市场需求、价格等信息;组织银行、铁路、交通、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进场办公,简化手续,方便客商交易;加强粮食市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禁粮食批发场外交易,积极组织、引导进场交易。
三、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大力度清理整顿粮食经营和加工单位,严格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全面清理整顿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企业,尤其要认真清理个体私营粮食经营户及加工户。对不符合粮食收购、批发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要限期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和收购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禁止私商粮贩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小麦、玉米和水稻(不含糯稻,下同)。对私商粮贩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走村串户或在路边、集贸市场设点挂牌收购小麦、玉米和水稻的违法行为,要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和《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把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的粮源作为管住粮食收购市场的重点,严格监管。监督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粮食加工企业(户)和用粮单位建立健全台帐制度,对其购进的原粮和销售的成品粮必须如实登记作帐。各地对辖区内的各类粮食加工企业(户)要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对较大的个体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实行派驻式管理,全面监控其购销和生产加工行为;要建立24小时受理举报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粮食加工户要签订粮食合法经营责任书,约束和规范其经营行为。凡粮食加工企业粮源不合法,或进出粮源数量、品种与登记台帐不符的,要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严厉处罚。
(五)加强对粮食运销活动的监管。跨县(市)运销或进入粮食市场交易小麦、玉米和水稻的,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水稻成品粮的,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按计划疏散、集并、调运粮食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须凭县(市)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手续;农垦企业和监狱、劳教管理部门运销粮食时,必须同时持有农场销售粮食的发票和农垦、监狱管理局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证明;部队生产的小麦、玉米和水稻自用剩余部分,要交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运销玉米、小麦和水稻作物种子的农业部门,必须持有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凡没有合法凭证的粮源一律予以没收,并按《 粮食收购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从严查处;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否则对贩运人和承运人严厉处罚。
(六)放活集贸市场和粮食零售,保护合法的粮食流通。各地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购销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多渠道经营粮食批发、零售业务,特别是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余粮,不得拦截、刁难、收费,以方便城乡居民生活。对合法的粮食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开展委托代理收购业务。要努力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提供优质服务,满足需求,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委托方的收购资金必须先行预付到位,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收购的粮食,必须通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验质、检斤,并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具体委托代理费用水平由委托双方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定。
四、大力促销压库,千方百计扩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
(一)顺价销售粮食必须坚持保本微利、有利于促进销售的原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顺价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年末库存的定购价粮、保护价粮和1998年当年购进的定购价粮、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鉴于当前实现顺价销售比较困难,原粮购进价也可按1998年当年购进的定购价粮和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单独统计、专项反映,销售量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收购量。实现的顺价销售利润,要全部进入企业盈亏,除按规定留给企业1分钱外,要适当冲减1998年新粮入库前的粮食成本。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应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对1997年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权确定粮食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当地物价部门要会同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帮助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测算、确认销售成本,搞好事先监控,加强检查监督。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各类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只要其购进的粮源合法,允许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定价销售、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加大对粮食顺价销售工作的领导力度。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切实把粮食顺价销售当作头等大事,采取联销计酬等有效措施,分解任务,落实目标,兑现奖惩,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促销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把顺价销售当作第一位的任务,强化营销手段,集中精兵强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三)国有农垦企业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不得亏本销售,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确定,由农垦物价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共同确认。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各种粮食都要推陈储新,防止陈化。对陈化粮的销售,要事先报请地市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指定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储藏粮油品质控制指标检验认定,并逐级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专储粮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属省级储备粮的报省粮食厅批准;其他粮食由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陈化粮主要用于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销售价格比照销售审批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据检验报告,按依质论价的原则确定,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国家专储粮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储备粮由省财政承担;其他性质的粮食,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用企业顺价销售利润抵补。
五、监管与服务结合,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到粮食收购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调销回笼货款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各种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及时供应,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大豆、杂粮虽然不在保护价收购范围之内,但要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在收购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对企业到期的收购贷款,经农业发展银行审查同意,可以展期,直至粮油商品销出收回贷款,展期内不收加罚息;在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二)有关商业银行要实行积极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粮食系统附营业务企业稳定发展。一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附营业务企业,要提供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二是按照《 贷款通则》的要求,对经营效益好的粮食附营业务企业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给予积极支持;三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精深加工企业,要满足其正常的信贷资金需求,促进粮食加工增值;四是对承担下岗分流职工安置任务的粮食附营业务企业,要给予优先信贷支持;五是要积极支持粮食附营业务企业加快自身改革,特别是对我省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粮食附营业务企业,只要符合条件,能兼并的兼并,能破产的破产,使其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优惠政策,并积极帮助清理“三角债”,减轻企业承受银行加罚息的负担。
六、调整、充实各级粮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
(一)全面考核。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地市县(市)粮食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考核,全面掌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为调整、充实、交流奠定基础。
(二)调整充实。对地市县(市)粮食局的领导班子,凡是不团结,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不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需要的;工作严重失误,造成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的;在清查审计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不坚决,思想不解放,畏难退缩的;能力较差,工作平庸,群众威信低的,都要进行调整。不称职的领导成员要调整出领导班子;年龄偏大、身体较差的,可改任非领导职务。在调整的同时,积极选拔那些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解放,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坚决,懂经济,会管理,特别是优秀的年轻干部,充实地市县粮食局领导班子。要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对现班子超过规定领导职数的,要在调整中消化到规定的职数内,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
(三)交流轮岗。为优化班子结构,全面培养锻炼干部,推进廉政建设,对长期从事粮食工作,任正职5年以上,并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交流的地市县(市)粮食局长可进行交流轮岗。地市、县(市)粮食局长原则上在地市、县(市)内的直属部门之间交流轮岗,具体由当地党委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人选,由同级组织部门协调落实;对地市粮食局长年龄在50岁以下,县(市)粮食局长年龄在45岁以下的,也可异地交流,具体由当地党委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提出人选,报上级组织部门协调落实。
(四)培训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党校、粮食干校分期分批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当前主要是全面、系统地学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件,准确把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全面提高和增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政治、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
(五)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把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充实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培训和离任审计制度。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的整顿以及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六)加强领导。各级党委要从实施和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搞活粮食流通、建设农业强省的大局出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确保调整、充实、交流和培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进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落实、指导和检查等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被确定为交流对象的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或借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妥善安排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对异地交流的干部,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其家属工作、子女就学及住房等问题。从1999年3月15日开始到4月底,要完成对地市县粮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调整、充实和交流工作;从1999年5月1日开始至6月底,要完成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另行制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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