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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市1字[2001]824号
  • 【发布日期】2001-08-22
  • 【生效日期】2001-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824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新闻体、各展览馆:
为整顿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房地产交易展示(销)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房地产交易展示(销)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筹办房地产交易展示(销)会的单位,必须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举办。未经登记,不得举办房地产交易展示(销)会。
2.参展单位参加交易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属备案文件,参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出具开发企业等级证书,参展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3.经批准筹办房地产交易展示〈销〉会的主办单位要对参展项目和参展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参展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送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参展项目的清单及项目相关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委、市建委对参展项目和参展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备案的参展项目和参展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参展,若主办单位不加以制止,由主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参展的项目交易展示(销)期间须在展台前明示项目的合法证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未明示证件以及提供虚假证件者,主办单位应责令其撤展。展会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市规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对项目交易展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职权规定处罚。
5.房地产交易展示(销)会的承办、主办、协办单位应是具有经营资格的实体,除经市政府批准,政府机关部门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作为房地产交易展示(销)会的主办,承办或支持单位。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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