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有旧住房出售给个人试行办法
昆明市公有旧住房出售给个人试行办法
(1984年11月30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82〕国字60号《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和中央关于“发挥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四个积极性,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和省人民政府〔1984〕17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各自管房单位、官渡、西山区以及各县的所属直管公房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市政府以昆政复〔1984〕108号)
一、出售范围:
1、凡属我市四个范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公有旧住宅,除代管产、托管产、产籍不清楚、落实政策的房产、平房、以及主要街、道三层(包括三层)的旧住宅,原则上均可出售。具体由房地产管理局掌握。
2、凡产权原属官渡,西山区各县直管的公房出售范围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出售对象和条件。
1、凡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职工、居民、以自住为目的,均可申请购买在本地区范围的公有旧住宅。
2、每户购买旧住宅的面积,按正式户口平均每人不超过建筑面积十六平方米的,单位给予补贴;超过购房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按售价的全价购买。已办独生子女证的户视其情况可增加壹人计算。
三、出售价格:
旧住宅的出售价格原则上按质论价。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落(如市区、郊区)以及交通条件,经济繁荣程度、质量、朝向、层次,环境等差异有所区别,具体价格另定。
四、付款办法:
1、购买旧住宅的职工、居民、采取个人全价购买和单位补贴的办法;单位补贴原则上下得超过售房总额的三分之二。
2、无工作单位补贴的个人购买旧住宅,应全价支付。
3、个人购买旧住宅,采取一次付清优惠的办法(单位补贴部份,不予优惠)。
(1)个人出全价购买一次付清者,按售价总额优惠20%。
(2)单位补贴三分之一,个人出三分之二购买一次付清者,按个人付款部分优惠15%。
(3)单位补贴三分之二,个人出三分之一购买一次付清者,按个人付款部份优惠10%。
4、个人购买旧住宅,一次付款有困难者,可向当地银行贷款解决。
五、房屋产权
1、个人购买的旧宅,产权归购房者所有。购房价款交清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机关发给产权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可以继承。
2、个人所购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服从。
3、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优惠购买的旧住宅,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六、购房手续:
1、住户以自愿和自住为目的,均可向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购买旧住宅的申请,报经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并签订买卖合约。
七、房屋修理:
1、自用部份的修理费用,由个人自理。
2、共用部份的修理费用,由产权者合理分摊。
八、售房收入使用范围:
所售房屋的房款一律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收取,用于房屋的更新再生产,专款专用。
九、有关规定:
在补贴优惠出售旧住宅的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投机倒把、高价出卖,转租转让等非法活动,干扰坡坏本办法实施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在实施中,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补充。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