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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 【发布日期】2005-06-28
  • 【生效日期】200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招用外来劳务工的,应当出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用工许可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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