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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继续 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1999]1号
  • 【发布日期】1999-01-04
  • 【生效日期】1999-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继续 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继续
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府〔1999〕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建省筹备组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和三亚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87〕181号)第一条“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原自治州所辖市县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和《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东方撤县改市后继续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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