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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人发〔2003〕51号
  • 【发布日期】2003-05-19
  • 【生效日期】2003-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3〕5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奋战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卫生防疫人员及科研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北京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作用,现就积极做好我市抗击“非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自觉做到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充分发挥人事部门在这次抗击“非典”斗争中的作用。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斗争,一手抓人事人才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为坚决打赢抗击“非典”这场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

二、有效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积极做好抗击“非典”时期的表彰奖励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表彰奖励和行政奖励的政策,全力做好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科研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对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员,按照我市奖励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奖励。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在抗击“非典”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认真做好搜集整理,为下一步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做好评选推荐的准备工作。

三、认真做好在抗击“非典”一线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人事局核准,可适当放宽条件和指标限制。

(一)对在“非典”救治和预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对积极参加“非典”救治和预防工作,并在科学研究、临床诊断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聘任中级职务或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因抗击“非典”工作未能如期参加2003年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的,经单位审核同意,在本年度职称评聘中,可申请予以免试。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因抗击“非典”不能答辩的,可以免于答辩,由评审委员会直接评议。

四、在人才引进、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等方面,特事特办,简化手续,确保我市抗击“非典”斗争的需要。

(一)凡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及有关科研单位,急需引进的从事传染、呼吸、重症监护、放射等抗击“非典”斗争急需的各类人才,可不受地域限制,即时办理,对于特别突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对于本市医疗卫生部门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人数在数量上充分保证。对在“非典”一线的医疗单位和部门急需补充的高校毕业生,放宽进京条件的限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引进。对主动要求到抗击“非典”一线实习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表现突出者,可破格批准留京。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做好当前的引智工作。

(一)积极支持和鼓励卫生、医药部门和行业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对于与“非典”防治工作有关的聘请外国专家等项目,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对于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非典”课题项目,可按申报程序列入我市重点引智专项计划并给予重点经费资助。

(三)对于来京工作的外国专家,要认真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采取严密的预防措施,确保在京外国专家的身体健康。

(四)对于出国(境)学习培训项目,或因防治“非典”期间暂缓或延期的引智项目,各单位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调整和准备工作,努力降低“非典”疫情对我市引智工作的影响。

六、各级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在抗击“非典”斗争的特殊时刻,一方面要主动关心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尽力为他们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认真抓好各项防护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要教育和引导他们,立足本职,坚守岗位,扎实工作。要把工作人员在这次抗击“非典”斗争中的表现情况,作为今年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这场特殊战斗中不顾大局、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临阵退缩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依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辞退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同时要撤消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



二ОО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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