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2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九日
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省编委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步伐,现就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基本思路是: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二)改革目标。2000年内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要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并力争有20%的单位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01年前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到2005年前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改革的模式
(一)大型设计单位(指在职职工300人以上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的模式进行改造,成为独立的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也可以加入本专业或跨专业的企业集团,成为其独立的子公司,为集团的生产、科研、建设服务。具有综合性质的设计单位可以向集团公司转化,或联合组建设计咨询集团公司,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形成多元化生产经营的格局,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
(二)中型设计单位(指在职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改组为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为业主提供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决策服务。
(三)小型设计单位(指在职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改组为工程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或专业化设计公司,从事方案、结构、机电、施工图设计或某一类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长。
(四)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工程公司转化,在转制过程中逐步实现技术管理层和劳务层相分离,并将其中的钻探部分和岩土工程施工部分分离出来,成立以专业化劳务为主的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实现由工程勘察领域向岩土工程施工领域的延伸和转变,以满足建设市场的不同需求。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转制时,应同时进行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方式的改革,尽快调整生产经营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生产、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管理制度。
三、资产组织形式
(一)国有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改组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亦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退出或全部退出国有资产,向,企业集团化、产权多元化、管理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
(二)中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退出或全部退出国有资产,拉开档次提高企业领导层、注册执业师、技术骨干、管理骨干人员所占的股份比重,使企业领导层、业务骨干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其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四、改革的政策措施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给予以下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职工社会保险。改为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从2002年1月1日起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01年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离退休人员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凡1999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职工,改为企业后至2001年12月31日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及符合国家有关退休规定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金按原办法计发。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对勘察设计收费进行改革,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对原收费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按国家即将颁布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税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营业税按服务业中其他服务行业项目的税收政策执行。对于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形成的科技型企业,从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
2、改制后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已经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性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形成的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前免征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省财政厅批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原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部分,五年内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免征的占用费转为国家资本金。
5、享受国家和我省支持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省国有资产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净资产中拿出不低于30%的份额,按照工龄长短、贡献大小,补偿给参与股份制改造的员工,作为对职工身份转换的补偿股或对有贡献人员的奖励。补偿股和奖励股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出让权。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中国有资产剥离后出现负值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可购买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购买大型单位国有资产的,可实行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第一年交纳50%,其余部分由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购买方签定协议,分两年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购买中、小型单位国有资产的,要一次性买断;并享受15%--20%的折扣优惠。出售国有净资产收回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发展科技产业。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大、中型单位,职工未买断的剩余净资产,可以由改制企业租赁经营。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可整体购买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整体出售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公开、公平、有偿出售;
2、必须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管理者、注册执业人员;
3、出售给其它单位人员的,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4、必须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社会养老保险等善后工作;
5、由原颁证机关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六)积极扶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转制。对于在年底完成改制的单位,可在资质年检中适当放宽业绩标准;在资质升级及工程设计招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联合或兼并。对于实行联合、兼并的企业将在核定企业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时予以照顾。
(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的富余人员,由企业和原主管部门负责分流安置。凡愿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发给安置费。经费来源与职工股份来源相同,计发标准比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执行。
(九)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工资制度亦作相应改革,执行企业工资制度。
(十)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实行竞争上岗,精减和分流多余人员,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聘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
五、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各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工作,制定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改企转制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各州、地、市政府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组织领导机构。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时,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革实施方案和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提出意见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省、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转制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改企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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