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1999年4月2日辽政发〔1999〕13号)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提高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辽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实施依法治省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全面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的水平,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努力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
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学习和掌握 宪法、基本法知识,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法律知识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全省统一的合格证书,作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已经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证件的,可据此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再申领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行政执法证件。
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公开批评违法行政行为,加强群众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注意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切实做好行政立法工作,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
行政立法必须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服务于全省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定权限,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确定立法项目。要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规、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质量。有关经济和社会管理的立法项目要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做到权责一致,防止通过立法不适当地强化部门职权和谋求部门利益。
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除法律、法规、规章外,任何行政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越权规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制定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加强同上级或本级政府的沟通,保证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规章的相互衔接,避免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对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或与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
省、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严格履行立法程序,执行立法技术规范。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要按照有关程序,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研究,综合平衡后,报政府决定。要加强立法审核和立法争议的协调,重大原则性问题要及时报请省、市政府研究决定。政府审议通过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政府的决定执行,以维护政令的统一。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政府规章要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依法界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全面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制。1999年底以前,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要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在明确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分解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执法责任制度,使行政执法部门做到行政执法权限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清晰、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保证行政执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保证政府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运行。
各级政府每年应对所属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目标管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部门每年也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晋级的基本依据。
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清除执法队伍。新增加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试,择优录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恪尽职守的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继续实行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取消其执法资格,收回或吊销其执法证件。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和管理。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宪法、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的层次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行为督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等制度,通过设立行政执法“窗口”单位等形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要围绕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制止“三乱”,狠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正之风。重点查处对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政行为,逐步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纳入法制轨道。要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纠正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
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时,要坚持提高行政管理整体效能和切实保护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交叉和互相推诿等问题,积极为政府解决行政执法争议提供依据。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增强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受理和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对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调查取证、听证质证、集体合议等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文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政府法制部门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等要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防止出现违法或重大失误,各级财政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赔偿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接受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尊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积极采纳司法建议,保证各项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依法行政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应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决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汇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依法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依法行政工作,其他领导同志也要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依法行政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交流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8〕8号)要求,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做好指导、规划、监督、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当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政府工作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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