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47号
- 【发布日期】2004-04-17
- 【生效日期】2004-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津政发〔2004〕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改革我市统计调查体系,搞全搞准统计数据,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
开展全市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选派组成,并在普查工作期间,派驻普查办公室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各街、乡、镇应设立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普查工作量较大的街、乡、镇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居(村)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各系统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其中:统计部门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市计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市地税、国税局负责协调纳税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做好纳税单位的普查工作;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特种行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其他各委负责所属各局(集团、总公司)和归口管理单位普查的组织推动工作。
从事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其普查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的表式和内容组织实施,同时配合做好全市的单位清查工作,并按我市普查办法要求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普查资料。驻津军队、武警要协助所在区县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普查办公室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具有单位审批权和行业行政管理权的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行业管理范围单位的普查工作。
各区县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单位清查,并完成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单位、国家普查办法中明确的特殊行业以外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其中:市开发区负责区内和武清逸仙园小区、西青微电子小区、汉沽化工小区和开发区西区内单位以及税改方案中划定的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工作;市保税区负责区内和空港国际物流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内以及税改方案中划定的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工作;市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华苑产业园区内单位的普查工作。
六、普查的清查摸底
普查登记前进行单位清查。单位清查工作由各区县普查办公室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普查区,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逐一进行清查。清查结果经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整理、核实、评估后,作为正式普查登记的依据。
为做好单位清查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公安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应适时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普查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本系统所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的清查工作并提供单位名录。
七、普查的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工作阶段;2005年1至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1至9月为普查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选表彰阶段。
八、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分别承担。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OO四年四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